
广州党政领导问责办法4月实施,重大民生事项不听证、用人失察等均将被问责
16日下午,广州市纪委通报,《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获批准,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用人失察、瞒报谎报迟报突发性公共事件、未按规定公开决策信息均将被问责,受到问责的官员一年内不得提拔。
问责范围是:广州各区(县级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广州市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纪委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领导干部及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问责,也参照该《办法》。
问责办法四大亮点
广州党政领导问责办法4月实施,重大民生事项不听证、用人失察等均将被问责
亮点1党委领导也要被问责
此次问责办法指明要问责“党政”领导干部,除了区政府、政府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之外,区一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也被列入问责范围。
亮点2调职后仍要追责
前任犯下的错追不追究?在原岗位的过失,是不是通过调职后就可以“一笔勾销” ?不!《办法》第二条规定:“已调离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存在问责情形的,应予以问责。”
亮点3问责后一年内不得提拔
《办法》 明确规定:“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年内不得提拔;重新任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亮点4问责结果要及时公开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问责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或社会公布。”
瞒报突发事件将被问责
据介绍,该《办法》 着眼于增强群众性,加大了对于涉及民生问题的问责力度。例如,《办法》 规定,“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等情况发生时,党政领导干部将被问责。
同时,《办法》还加强了信息公开方面的问责内容,例如,当“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照规定公开”、“瞒报、谎报、迟报突发性公共事件或其他重要情况”等情形出现时,党政领导干部将被问责。
媒体曝光将成问责线索
根据该《办法》 ,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公民、法人代表或其他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和控告将成问责线索。
同时,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年内不得提拔;重新任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发布方特别强调,“一方面,问责不能替代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也不能替代实行问责;另一方面,并不是对实行问责的都要给予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是否需要追究其他责任方式,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执行。”
不及时问责即为失职
为保障问责落实,《办法》 规定市纪委监察局为本《办法》专门的承办机关,市委市政府为决定机关,市纪委监察局如果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不予问责,即为失职,要承担相应的法纪责任。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拒不执行问责决定时,可以依照管理权限免去职务后,再按相关规定处理;问责事项应归入党政领导个人档案,从而保障“执法必严”。
(据《南方都市报》)
社会反响
被问责的官员应该主动道歉
有学者指出,权力和责任本来就应该是对等的。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大,承担的责任也应该大;权力使用中出现了问题、造成了损失,自然就应该被追责。目前,某些领导干部乱作为,给国家造成很大损失却无损自己的“位子”,群众意见很大。广州此次出台问责办法,从问责的范围、内容、程序等多方面作出了翔实的规定,可谓率先对领导干部问责做出了一个积极的姿态。
来自江苏的网友梁友涛的意见,代表了许多人的观点,他指出,广州官员被问责将要公开道歉,同时原岗位犯错调职后仍要追究责任、问责后一年内不得提拔。不过,这种“责令公开道歉”的问责方式尚需细化。
一是“责令公开道歉”仍属被动,而非主动。因此,应原则规定必须公开道歉的情形,由官员自己主动公开道歉。如果官员没有这样做,则再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公开道歉。被动道歉当然要比主动道歉缺乏诚意,因而,还应规定在此基础之上,上级主管部门可继续对其追责,而非责令公开道歉了事。
二是应防止选择性问责。尽管“责令公开道歉”被写进问责办法,但相比责令辞职、免职等伤筋动骨的处罚,毕竟还是较轻的问责。因此,在实际执行中,会不会出现为保护官员而避重就轻的情况?这就应严格规定官员在何种情况下担何责的具体情形。
许多人认为,这一办法的执行必须公开透明,接受媒体与公众的监督,决不可将“责令公开道歉”,演变成某些官员逃避责任的“挡箭牌”。
(据《法制日报》)
问责范围是:广州各区(县级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广州市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纪委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领导干部及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问责,也参照该《办法》。
问责办法四大亮点
广州党政领导问责办法4月实施,重大民生事项不听证、用人失察等均将被问责
亮点1党委领导也要被问责
此次问责办法指明要问责“党政”领导干部,除了区政府、政府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之外,区一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也被列入问责范围。
亮点2调职后仍要追责
前任犯下的错追不追究?在原岗位的过失,是不是通过调职后就可以“一笔勾销” ?不!《办法》第二条规定:“已调离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存在问责情形的,应予以问责。”
亮点3问责后一年内不得提拔
《办法》 明确规定:“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年内不得提拔;重新任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亮点4问责结果要及时公开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问责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或社会公布。”
瞒报突发事件将被问责
据介绍,该《办法》 着眼于增强群众性,加大了对于涉及民生问题的问责力度。例如,《办法》 规定,“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等情况发生时,党政领导干部将被问责。
同时,《办法》还加强了信息公开方面的问责内容,例如,当“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照规定公开”、“瞒报、谎报、迟报突发性公共事件或其他重要情况”等情形出现时,党政领导干部将被问责。
媒体曝光将成问责线索
根据该《办法》 ,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公民、法人代表或其他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和控告将成问责线索。
同时,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年内不得提拔;重新任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发布方特别强调,“一方面,问责不能替代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也不能替代实行问责;另一方面,并不是对实行问责的都要给予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是否需要追究其他责任方式,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执行。”
不及时问责即为失职
为保障问责落实,《办法》 规定市纪委监察局为本《办法》专门的承办机关,市委市政府为决定机关,市纪委监察局如果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不予问责,即为失职,要承担相应的法纪责任。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拒不执行问责决定时,可以依照管理权限免去职务后,再按相关规定处理;问责事项应归入党政领导个人档案,从而保障“执法必严”。
(据《南方都市报》)
社会反响
被问责的官员应该主动道歉
有学者指出,权力和责任本来就应该是对等的。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大,承担的责任也应该大;权力使用中出现了问题、造成了损失,自然就应该被追责。目前,某些领导干部乱作为,给国家造成很大损失却无损自己的“位子”,群众意见很大。广州此次出台问责办法,从问责的范围、内容、程序等多方面作出了翔实的规定,可谓率先对领导干部问责做出了一个积极的姿态。
来自江苏的网友梁友涛的意见,代表了许多人的观点,他指出,广州官员被问责将要公开道歉,同时原岗位犯错调职后仍要追究责任、问责后一年内不得提拔。不过,这种“责令公开道歉”的问责方式尚需细化。
一是“责令公开道歉”仍属被动,而非主动。因此,应原则规定必须公开道歉的情形,由官员自己主动公开道歉。如果官员没有这样做,则再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公开道歉。被动道歉当然要比主动道歉缺乏诚意,因而,还应规定在此基础之上,上级主管部门可继续对其追责,而非责令公开道歉了事。
二是应防止选择性问责。尽管“责令公开道歉”被写进问责办法,但相比责令辞职、免职等伤筋动骨的处罚,毕竟还是较轻的问责。因此,在实际执行中,会不会出现为保护官员而避重就轻的情况?这就应严格规定官员在何种情况下担何责的具体情形。
许多人认为,这一办法的执行必须公开透明,接受媒体与公众的监督,决不可将“责令公开道歉”,演变成某些官员逃避责任的“挡箭牌”。
(据《法制日报》)
王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