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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将取代“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废止和新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的产生进程出现了重大变化,新条例草案将不把目前占拆迁70%-80%的商业拆迁纳入范围,将只涉及“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拆迁”。

    而且,条例的题目也直接取消了“拆迁”二字,文本中也以“搬迁”全部替代“拆迁”。

    对于引发多起拆迁悲剧的商业拆迁,国务院法制办表示将单独出台一个新法规,但何时出台?目前尚无时间表。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沈岿教授认为:“新法草案最新文本朝着我们所期待的方向有了比较大的实质性变化,体现出国务院领导对这个问题的极其关注。它折射的立法精神,是尽可能体现对被征收人财产权的保护。”

    20日上午9时,北京金台饭店会议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拆迁变法”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

    这是2009年12月16日以后国务院法制办在同一地点第二次就此问题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

    此外,2009年12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曾就这一主题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

    参加此次座谈会的专家学者,有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王锡锌等人。

    会后,沈岿、王锡锌两位学者在北大法学院接受了记者采访。转变>>“拆迁”二字全消失

    记者获悉,国务院法制办首次座谈会时,新法名称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但这次改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无论是题目还是草案文本,“拆迁”二字都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搬迁”。

    沈岿说,由“拆迁”到“搬迁”,一字之差体现了立法理念变化。亮点>>对“公共利益”限定更严格

    在近些年来发生的若干强拆案例中,有不少是商业开发所致。对此,新法草案最新文本也经历了一个是否要对“基于非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搬迁”进行调整规范的讨论过程。

    王锡锌认为,新法最新草案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更慎重。

    “最集中的体现就是‘危旧房改造’特别条款的规定,并且引入了民主程序:只有获得90%以上的居民同意,地方政府才能上报进行征收;补偿协议签约只有获得2/3以上居民同意,补偿才能进行;还有后续的复议救济。”

    王锡锌认为,一个“90%条款”和两个“2/3条款”以及相关程序规定,是在公共利益很难界定的情况下,“事实上是在通过程序路径解决争议问题”。危旧房改造

    必须获90%以上的居民同意,地方政府才能进行征收;

    补偿协议签约只有获得2/3以上居民同意,补偿才能进行;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投票抽签产生,评估结果公开并允许复核;

    评估机构弄虚作假将承担法律责任。
 
悬念>>商业拆迁将另立新规
 
    沈岿介绍,与会学者之前拿到的新法草案原本有一“附则”,涉及“基于非公共利益需要进行搬迁”的内容;但国务院法制办官员在听取相关部委和专家意见后表示,“附则”将不出现在新法文本中,如何规范“基于非公共利益需要进行搬迁”,将另立新规。

    展望>>今年全国两会前有望征求意见

    关于新法草案何时能够上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最终出台,沈岿表示,目前尚无明确的时间表。

    王锡锌则表示,国务院常务会议“很快将二次审议新法草案”。他介绍,20日与会官员提到,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拆迁变法”将成焦点,因此国务院法制办“要好好考虑大家意见,对多方意见进行权衡,在此基础上形成上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稿件文本。2月份很关键”。

    沈岿表示,新法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乐观估计,会在2月初到春节前的十几天内;保守估计,会在2月21日后的1个星期或10天内”。

    沈岿担忧的是,公开征求意见时,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商可能会有反弹。

    (据《南方都市报》)

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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