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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射击冠军陶璐娜离婚生变打官司

岁末年初,奥运射击冠军陶璐娜与丈夫朱晓峰同时收到静安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法院判定对夫妻共有财产三七开。朱对判决不服,已于今年1月4日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目前离婚判决尚未正式生效。
2005-12-09 17:07:31
   
 
  岁末年初,奥运射击冠军陶璐娜与丈夫朱晓峰同时收到静安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法院判定对夫妻共有财产三七开。朱对判决不服,已于今年1月4日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目前离婚判决尚未正式生效。
  陶朱两人相识于1994年,三年后结婚,陶璐娜时年23岁,朱晓峰比她大9岁。1999年8月起两人分居至今,并曾为离婚问题多次协商,最终双方对簿公堂。
  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原告陶璐娜强调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提供了3份书证。上海射击运动中心主任黄卫方、国家射击队副总教练许海峰、上海市射击队女子手枪主教练谢前乔等3份调查笔录均证明陶朱双方曾协商过离婚。
  被告朱晓峰并不同意这样的说法,他认为3份书证都只是证人听陶璐娜单方面的讲述,对夫妻双方感情状况并不清楚。他认为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并提供了两人的合影照片、双方来往信函等加以佐证。
  但陶璐娜表示,这些信件只能代表过去。另外,朱晓峰通过媒体将私人信件拼凑后发表,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
  法院调查后认为,两人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陶璐娜在外训练时,两人主要通过信件交流,因工作、学习等事产生矛盾。双方自1999年8月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特别在陶璐娜获得奥运冠军后,双方一些不当言行加剧了夫妻感情破裂,也证明两人已缺乏和好基础。
  奥运冠军奖励怎样分割
  陶璐娜获得了奥运金牌,荣誉随之带来了巨大的收益,包括奖金、纯金和两套房屋等。这些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这成了法庭争论的焦点。
  陶璐娜的委托代理人、上海华夏律师事务所缪林凤律师表示,陶璐娜拥有的这一切财产是国家对奥运冠军的肯定及社会对陶璐娜的嘉奖,是给她个人的回报,应该按新《婚姻法》规定的“特定物”范畴,归陶璐娜一人所有。
  朱晓峰的委托代理人、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富敏荣律师则认为,为了支持陶璐娜的事业,朱不仅要面对夫妻分居两地的现实,而且37岁了也没有孩子,这难道不是付出吗?丈夫对妻子的关爱不是付出吗?这些财产理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则根据这些钱物的发放、捐赠人有无指定归陶璐娜所有,决定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这个原则下,霍英东奖励的金牌和健力宝公司奖励的纯金大厦模型,因对方认定是奖励给运动员本人的,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捐赠给陶璐娜的深圳世纪村和上海康城的两套房屋,前者未办理产权登记,后者无书面协议,陶璐娜均未实际取得房子,所以本案不作处理。
  最后,法院实际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共80万余元,考虑到财产的来源主要靠陶璐娜奥运冠军的荣誉,陶璐娜作为运动员有可能进行伤病治疗等因素,陶璐娜可分得7成,朱晓峰分得3成,计24万余元。
  当事人双方如是说
  昨天,记者联系朱晓峰,但始终未果。其妹朱晓燕告诉记者,朱晓峰最近的情绪一直不大好,在法庭上他就再三强调,自己和陶璐娜是有感情的,他不愿离婚。
  2000年10月6日,某报刊登了一篇关于陶璐娜生活的报道。报道称陶璐娜由于一直忙于训练,没有时间考虑终身大事。
  朱晓峰的自尊心受到了极大伤害,去年1月5日,朱晓峰状告该报,认为报道失实,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5月24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该报报道失实。
  今年元旦刚过,朱晓峰又向市二中院提交了上诉状,请求改判静安法院的一审判决。他说,自己与陶璐娜是1994年4月在上海体育宫溜冰场经人介绍认识的,以后建立恋爱关系,3年后才登记结婚,应该说有稳固的婚姻基础。
  朱晓峰还对一审判决中关于两套房屋和纯金物品的认定提出质疑,认为这也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正在北京参加国家射击队集训的陶璐娜在得知判决后,只对记者说了一句话:“我只想请大家不要听一面之辞,相信法律的公正性。”
  至于关于她的一些传闻,陶璐娜说自己是人正不怕影子斜,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家会明白的。印象中说话一直不紧不慢的陶璐娜,昨天在电话那头说得有些快。
  对于朱的上诉,陶璐娜说她肯定会应诉。
编辑: w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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