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中国足协作出处罚决定,取消北京国安队球员周宁2002年剩余比赛资格、罚款1万元;周宁在8月25日北京国安客场3-3平四川大河比赛中对助理裁判员的判罚表示不满,进行指责和谩骂,被裁判员出示第二张黄牌罚令出场,离场前向观众作出极其不文明的手势。中国足协处罚决定全文如下:
足纪字(2002)16号
关于全国足球甲级联赛中运动员违纪的处罚决定
各赛区委员会、甲级俱乐部:
全国足球甲A联赛8月25日第十八轮第124场四川开米森队与北京国安队的比赛进行到第71分钟时,北京国安队28号运动员周宁对助理裁判员的判罚表示不满,进行指责和谩骂,被裁判员出示第二张黄牌罚令出场。该队员在退场过程中做出极其不文明的手势,严重违背了体育道德精神,严重损害了职业球员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取消北京国安队28号运动员周宁2002年中国足球协会举办的余下所有正式比赛的资格,罚款人民币1万元。
责成北京国安俱乐部对周宁本人进行严格教育与处罚,并责令其向社会做出道歉,否则,将取消其2003年运动员注册资格。
上述处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个人罚款由俱乐部代缴,并应在处罚生效后30日内寄交中国足协的银行帐号。逾期不交,将追加处罚。
希望各俱乐部要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对运动员职业道德和赛风赛纪的教育,尊重观众、尊重对手、尊重裁判,杜绝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