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建平一案已经宣判,随之而来的一个“副产品”是中国足协的“身份”也被明确了。
宣武区人民法院一审是以“受贿罪”判处龚建平有期徒刑10年,而不是此前传闻中的“企业人员受贿罪”。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宝川对此发表了看法。
据蔡宝川介绍,“企业人员”的指向非常明确,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员;“受贿罪
”是指行政机关或受其委托行使权力的人员犯罪。法院以“受贿罪”宣判,解决了一个长期产生困扰的问题—————中国足协的法律身份问题。蔡宝川说,龚建平受雇于中国足协,中国足协委托其对足球联赛服务,而龚建平最后被以“受贿罪”判处,这就等于在法律上对中国足协有了一个定位,换句话说,中国足协就是行政机关或受其委托行使权力的部门。
蔡宝川表示,以往的一系列针对中国足协的诉讼案因被告主体不明确而被拒绝受理,如今龚案宣判相当于一个“司法解释”,足协的身份也因为这起案子被确定了。英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