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员尼古拉斯-韦德克(NICOLAS OUEDEC),法国籍,1971年10月28日出生,2002年2月经个人与比利时卢维尔瓦斯皇家体育协会协商一致同意,取得自由球员身份,同年3月4日与中国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签署《工作合同》,合同期为2002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国际足联、中国足协关于自由身份球员转会的规定和国际惯例,尼古拉斯本人于2002年11月25日在大连实德完成中国甲A联赛任务回国前,委托法国里昂注册律师及代表主动与鲁能俱乐部联系,并要求加盟鲁能足球俱乐部,经过球队主教练及教练组研究,认为尼古拉斯的条件符合球队的要求。于是,鲁能俱乐部随即与尼古拉斯本人签署了2003赛季的工作合同,并由法国里昂注册律师为球员经纪人,同时签署了中介服务协议(注册律师可以承担经纪人义务是国际足联规定的)。尼古拉斯本人并发表文字声明,在2003赛季不再效力大连实德俱乐部。
2002年12月6日,鲁能俱乐部派专人到中国足协注册办报送了全部注册文件和资料,对所报送的文件资料注册办没有提出异议。
2003年1月3日,注册办工作人员口头通知鲁能俱乐部,根据大连实德俱乐部和经纪人范士德先生的要求,对鲁能俱乐部提出意见:1.尼古拉斯仍属于大连实德俱乐部,如果去鲁能需要双方俱乐部进行协商转会;2.尼古拉斯在2002年3月份与中国足球经纪人范士德签署了一份24个月的委托代理协议,不能再由法国注册律师进行代理;3.尼古拉斯的出路有两条,一是回大连实德俱乐部,二是回法国。对此,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向尼古拉斯本人进行了转达。
1月6日,尼古拉斯本人到中国足协注册办发表了文字声明:1.中国经纪人范士德的确在他与大连实德的《工作合同》上签了字,也帮了忙;2.合同签定后至今未有见过范士德本人;3.尼本人对与范士德先生签署过24个月的委托协议没有记忆;4.如果中国认定范士德必须做他的经纪人,他可以比照国际足联的有关规定,拿出合同工资额的5%支付给范士德,并从此终止一切关系;5.由于范士德先生的行为不能符合尼的要求,尼在2003年加盟新的俱乐部委托注册律师符合国际足联的规定。中国足协注册办对此没有任何答复和解释。
2003年1月14日鲁能俱乐部工作人员在昆明海埂训练基地再次向注册办工作人员反映情况,注册办工作人员依然坚持1月3日口头通知的意见,直到俱乐部人员拿出《中国足协注册管理规定》和尼古拉斯2002年3月4日与大连实德俱乐部签署的10个月的临时转会《工作合同》复印件时,注册办工作人员才不得不认为尼古拉斯不应再与实德俱乐部有任何关系。同时也承认该《工作合同》中有漏洞。但依然坚持尼古拉斯因为经纪人的缘故仍不具备注册资格。
这里要强调的是,尼古拉斯为什么要委托法国律师担当他的经纪人。2002年3月4日中国经纪人和大连实德俱乐部在与尼签署工作合同过程中,尼古拉斯就认为在签署的《工作合同》第十五条规定:"本合同期满自行失效。如任何一方提出延长合同,必须在合同期满前60天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定新的合同,如果双方未就新的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甲方有权将乙方有偿转会到任何一个中国或外国的俱乐部"。尼对此表示不理解,为什么达不成协议俱乐部还有权再有偿转让他。但得到的答复是"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你在中国踢球,就得服从中国的法律。"尼本人至今对这一条规定认为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就此对范士德存有强烈不满。之后,尼专门咨询了法国的律师,才确定这一条是不符合任何国家法律和国际足联规定的。经过法律咨询,此《工作合同》第十五条规定内容与我国《民法》和《合同法》有关规定条文相悖。
尼古拉斯由于注册资格迟迟不能确定,心中十分烦恼,严重影响了他在球队的生活和训练,同时加上原俱乐部和经纪人运用媒体炒作,精神上受到很大的影响。在此情况下,他曾多次向法国律师和法国足协球员工会进行咨询和求援,法国律师马丁奥利维埃曾两次向中国足协发出律师函,用国际足联的有关规定说明了尼古拉斯加盟鲁能俱乐部的合法性。法国足协球员工会副主席罗纳查理埃2003年1月17日也亲自致函中国足协主席,对尼古拉斯在中国踢球遇到的困难表示惊讶和不可理解。并明确指出,按照国际足联的相关规定,尼古拉斯在中国踢球是完全合法的。中国足协注册办工作人员对此不屑一顾,反而讲在中国按中国的法律办。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尼古拉斯委托鲁能俱乐部工作人员向中国中咨律师事务所要求中国法律的支持。
2003年1月30日,中咨律师事务所向中国足协提出了"关于尼古拉斯运动员注册事宜的法律意见书",明确指出:"《工作合同》应根据中国《民法通则》、《合同法》,遵照中国足协以及国际足联的规章制度予以确定。"律师认为,尼古拉斯与实德俱乐部之间的《工作合同》基本上属于有效合同,但部分条款由于违反了国际足联与中国足协的规章制度,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而导致部分条款无效。"实德俱乐部无权行使所谓有偿转会权"。并对经纪人的行为从法律角度进行了指责:"律师注意到《国际足联经纪人规则》第十一条以及《中国足球协会球员经纪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列的足球经纪人权利内容,并无足球经纪人可限制球员加盟其他俱乐部的权利。""足球经纪人工作宗旨是接受球员委托"。"尼古拉斯加盟鲁能泰山俱乐部具有合法性"。"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但中国足协的有关人员依然不予考虑。
2003年2月9日中国足协口头通知鲁能俱乐部对尼古拉斯一事确定了三点意见:1.尼古拉斯可以在中国足协注册;2.尼古拉斯与经纪人范士德之间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3.尼古拉斯在鲁能泰山队足协杯停赛3场,甲A联赛停赛5场。(此意见未有形成文件下发)。
2003年2月11日,鲁能俱乐部将上述情况以报告形式向山东省体育局进行了专题汇报,得到了体育局领导的高度重视。省体育局于当日向中国足协发出了《关于法籍球员加盟山东鲁能泰山俱乐部注册过程中的情况汇报》,明确提出"尼古拉斯的注册和参加正常的比赛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足联、中国足协规定的,中国足协提出的关于对尼古拉斯停赛的处理意见是不妥的。我们希望中国足协领导重新研究,应撤消对尼古拉斯停赛的意见"。对此,中国足协未有任何回复。
2003年2月20日中国足协以体足字(2003)86号文《关于对法国球员尼古拉斯(Nicolas Ouedec)毁约行为的处罚通报》向中国各甲级俱乐部和中国足协球员经纪人公布了因尼古拉斯"在范士德(中国足协球员经纪人)与尼古拉斯签订的代理合同中,明确规定范士德具有尼古拉斯的独家代理权,尼古拉斯未与其进行任何接触,并在代理合同有效期限内与他人再次签订新的代理合同,属毁约行为"。"根据《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第八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做出如下规定:"一.停止尼古拉斯2003年新赛季前四个月比赛资格(自2003年2月26日至2003年6月25日24时,包括在此间进行的足协杯比赛)"(决定共三条,二、三条省略)的决定。
2003年2月25日尼古拉斯在返回法国后,立即委托法国注册律师和法国足协球员工会(因尼古拉斯为法国球员工会会员)向国际足联球员委员会进行了申诉,要求国际足联以公正的意见保护其利益。
2003年3月3日国际足联球员委员会向中国足协致函全文如下:
给中国足协阎世铎总秘书长2003年3月3日苏黎世关于法国球员尼古拉斯(中国大连足球俱乐部/中国山东鲁能足球俱乐部)尊敬的先生:
提及以上事情,附上我们在2003年2月25日从球员尼古拉斯处收到的传真,请详读。
根据我们所拥有的文件,我们相信法国球员尼古拉斯与您所属的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的雇佣合同有效期为2002年3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此外,该球员与您所属的山东鲁能足球俱乐部的雇佣合同有效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依其所述,该球员与范士德先生签订的代理合同有效期为2002年3月2日至2004年2月1日。然而,球员尼古拉斯已签订此合同,为表示谨慎,我们需通知您,根据我们的记录,范士德先生不是被许可的球员代理。
在2003年2月20日,您的协会因其违反与范士德先生签订的代理合同而制裁了球员尼古拉斯,我们感到非常惊奇,作为国际足联规章对球员转会第一部分第23条款规定的法定组织,这一条款指出,应维护雇佣合同的稳定性,但确实没有代理合同,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立刻收回决定。
实际上,根据我们的记录,范士德先生是没有被许可的球员代理,没有被许可的球员代理不能归入国际足联的权限中,我们很遗憾的告知您我们不可能干涉此事,同样的,因此事超出权限,您的协会也无权干涉。
我们注意到,如果范士德先生是被许可的球员代理,作为中国和法国球员代理,势必引起国际纠纷,即是国际纠纷需递交于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国际足联球员代理规则第二部分第22条款),而不能由自身裁定。
同时,我们强烈建议您在完全错误的法律环境下制裁球员前,请彻底查阅可适用的相关规则。
我们很友善的请您在2003年3月5日告知我们您收回决定和下一步的处理,此外,在同一时间我们期待得知您在此事上的意见。
国际足球联合会
球员身份法律服务
Granpaolo Montenerl
附件:尼古拉斯先生/马丁奥里尔先生
2003年3月4日鲁能泰山俱乐部收到尼古拉斯从法国传来的上述函件后,立即派员前往中国足协进行说明并请求给予注册。中国足协未予答复。
2003年3月7日鲁能俱乐部再次收到尼古拉斯发来的上述函件和电话后,立即向中国足协发出正式意见,全文如下:
中国足协:
我部于2003年3月4日接到法籍球员尼古拉斯韦德克先生从法国传来的国际足联球员委员会"关于强烈建议中国足协在3月5日前收回对尼古拉斯韦德克停赛处罚的规定的意见",得知了国际足联对这一事情的态度。与此同时,尼古拉斯也电告我部,他将按照国际足联的意见今天(7日)返回山东济南,要求与我部恢复一切合同关系。如果我部在7日不能答复对方要求,他将再次与国际足联联系,要求采取强制的方式履行合同。我部已于5日派员前往中国足协注册办说明了此事。
目前,由于中国足协始终未向我部发出尼古拉斯可以注册的指示,导致我部无法正常使用球员,也无法履行合同向球员发放工资等待遇。对此,恳请中国足协给予明确答复,以便我部开展正常工作。
山东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三年三月七日抄报:中国足协注册办
中国足协未做任何解释,并未能批准注册。
2003年3月11日国际足联球员委员会二次向中国足协致函全文如下:
传真至中国足球协会阎世铎秘书长苏黎世2003年3月11日法国球员尼古拉斯韦德克(中国大连实德俱乐部/中国山东鲁能俱乐部)尊敬的先生:
我们在此提到的上述事情已经在3月3日通过传真方式通知予您,其中我们要求您最晚在3月5日之前就我们的决定落实情况做一个答复。
出于对此的尊敬,我们想要提醒您,我们没有在约定的时间里收到您的答复,鉴于这一事件的紧急,我们尊敬地要求您立即给予我们一个答复。
谢谢您在这件事情上的富有价值的合作。
您的忠实
国际足联
Grianpaoio Montencri
球员委员会仲裁部主任发送尼古拉斯韦德克先生送奥利维马丁先生
鲁能俱乐部立即派员前往中国足协申请办理注册手续未成。
2003年3月13日国际足联球员委员会再次向中国足协致函,全文如下:
主送:中国足协总秘书长阎世铎先生2003年3月13日苏黎世法国球员尼古拉斯(中国大连实德俱乐部/中国山东鲁能俱乐部)尊敬的先生:
我们已收到您2003年3月11日的传真,并对其中的内容做了适时的研究。
在传真中,您解释说,您的协会认为,如果违背代理合同,根据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则第23条的法律使用范围,可给予制裁。
在这点上,我们请您注意,事实上第23条的规则只适用于工作合同,合同包括的是俱乐部与球员之间。
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则不适用关于代理合同的案例,应参照国际足联球员代理规则。
根据我们所拥有的文件,我们认为法国球员尼古拉斯与您的会员俱乐部大连实德俱乐部缔结的工作合同,有效期是2002年3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此外,该球员与您的会员俱乐部山东鲁能足球俱乐部缔结的工作合同有效期是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因此,该球员并没有违背工作合同。如果您的协会认为该球员违背了同范士德先生签订的代理合同,作为中国球员代理人和法国球员之间,我们应指出,这是国际纠纷,作为国际纠纷,应递交给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根据国际足联球员代理规则第二部分条22条)。
以上是我们的意见,我们希望您的协会立刻撤消在2003年2月20日所作的决定,并实现为山东鲁能足球俱乐部球员尼古拉斯注册。
第二步,关于违反代理合同,根据国际足联球员代理规则,我们建议范士德先生对球员尼古拉斯向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申诉。
我们希望您的协助并期望在明天中欧时间12:00(即北京时间3月14日17:00)收到您的确认。
国际足联
球员身份法律服务部
Grianpaoio Montencri抄送:尼古拉斯先生/马丁奥力沃先生
3月15日上午,鲁能俱乐部又立即派员前往中国足协说明了3月16日甲A联赛开始,时间紧迫,请求批准注册,以便尼古拉斯上场参赛。中国足协仍未批准。
做为法籍球员尼古拉斯与鲁能俱乐部的《工作合同》有效期为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但由于上述情况的存在,无法参加3月1日至3月7日(三场)中国足协杯的比赛,同时,也未能参加3月16日的中国甲A联赛的首场比赛,引起了各级领导和广大球迷与媒体的关注,3月17日鲁能俱乐部再次向中国足协发出书面意见,全文如下:
中国足协:
现将法籍球员尼古拉斯转来的三份国际足联球员委员会的意见再次报送给贵协会(见附件)。
目前,由于无法注册和参赛,尼古拉斯得不到我部与其签署的《工作合同》中规定的工资及待遇。对此,尼古拉斯不能理解,并多次强烈要求我部尽最大努力与贵协会申请办理他的注册手续和取得参加比赛的资格。
由于不能实现注册,尼古拉斯无法参加比赛(足协杯3月1日至7日三场,甲A联赛3月16日1场),实质上已经对我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为了保证山东足球的发展和成绩的稳定,我部恳请贵协会在3月18日前告之对尼古拉斯的最终处理意见。以便我部一是向尼古拉斯本人有一个交待;二是有利于我部及时做好外援参赛安排和调整工作,以充沛的精力和应有的实力去完成中国足协组织的各项比赛任务,为首批进入中国超级联赛奠定基础。
山东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三年三月十七日抄报:阎主席、杨主席
目前,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和球员尼古拉斯正在诚恳、焦急的等待着中国足协的答复。(齐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