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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制造者仍未受惩罚 山东举坛投放兴奋剂案始末  
张立中
中国体育报   2003-07-31 16:11:36

  前言:这是一起发生在体育界的特殊案件,作案的情节简单而又离奇。然而直至今天,这起令中国体育界震惊的案件制造者仍然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原因也很简单,由于没有先例和足够的法律依据。它给司法界留下了许多令人头疼的难题。本报今天剖析本案侦破的全过程,或许对体育界的同志有所启发和警示,以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事发

  2002年10月24日,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派出的一支飞行检测小组突然抵达济南,他们马不停蹄地直奔山东省体育运动技术学院男子举重队训练房,在采集了11名在训队员的尿样后,又神不知鬼不觉地离开了泉城。11月13日,山东省体育局接到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山东省举重运动员王喜庆、周讲荣、褚盟、彭波、王洪军A瓶阳性的通知》。这条爆炸性的消息一下子把省体育局局长于学田打懵了,他连夜召集局党组成员开会,宣布了体育总局的通知,并组成了以他为首的调查小组。这一夜,党组成员没有一人入睡,他们深知这一事件的严重性,深更半夜,于学田挂通了分管体育工作的省委副书记王修智的电话,语气沉重地表明了党组的态度:“此案一定调查清楚,无论牵扯到什么人都将严肃处理,如果确属我们的失职,我们局领导班子请求集体辞职!”

  于局长从得知这一消息的那一瞬间就似乎预感到了事态的严重和复杂,他不敢相信在一个运动队会同时出现五个队员“呈A瓶甲睾阳性”,近几年省体育局加大了反兴奋剂的力度,这类问题已基本得到遏制,作为优秀运动队的举重队怎敢顶风而上?这中间会不会另有原因?

  第二天,有关这一重大事件的报告就已经摆在了省委有关常委的案头上,当天就有五位在家的常委过问了此事。当于学田局长忧心忡忡地将心中的疑问向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高新亭汇报后,高书记立即作了批示∶事关重大,情节可疑,请济南市公安局介入侦察,把问题尽快搞清楚。

  侦破

  2002年11月15日,距事发只有两天,“11.15案件”专案组便在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经侦大队正式成立。

  11月15日晚,专案组获得一条重要线索:据泰安市体校举重教练付少勇提供,9月初,省男子举重队运动员张国栋曾委托一名叫李振的举重运动员帮他买过15瓶甲睾等药品。在省体育局纪检组长丁艳菊的带领下,专案组于16日赶到泰安,找到了付少勇。据他讲,李振已赴河南郑州训练,专案组又在付少勇的陪同下立即直奔郑州。几经周折,11月17日下午终于在开封找到了李振。经李振证实,9月份张国栋曾打电话给他,让他帮助购买15瓶甲睾,他在泰安市中心医院附近的泰安市工商联医药商行购买后,由当时在泰安的武汉体院的刘俊龙路过济南时当面交给了张国栋。侦察人员将证人材料传回济南后,专案组以组织谈话的名义于17日下午秘密传唤张国栋,并于当晚从其住处查获了2瓶甲睾。在强大的政策攻势和充分的证据面前,经过一番抵赖后,张国栋于11月18日凌晨5时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张国栋,男,现年25岁,泰安市宁阳县人,1998年10月进入山东省男子举重队训练,2002年10月确定退役待分配。据张国栋交代,他与教练之间平时矛盾较深,听说队里让其退役分配,遂产生了投放甲睾进行陷害报复的念头。他于10月初至10月16日期间先后投放甲睾4次,第一次是伙同另一犯罪嫌疑人张小刚(别名张吉明,男,18岁,德州市体校举重运动员,2002年7—10月在省举重队代训,同样对教练不满)将甲睾研成粉末掺入运动员的果糖瓶中,约200片;其余三次用开水把甲睾粉末冲化后,倒入熬中药的电饭锅内,约500片。在实施投放甲睾的同时,张国栋打印了举报信,于10月14日和其女友薛某某(19岁,济南某商场服务员)一起,在山师邮政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分别寄给了国家体育总局领导、重竞技管理中心和反兴奋剂委员会。信封由薛某某代笔,写信人一栏署名“吴明”。三、四天后,张国栋又向总局反兴奋剂委员会办公室接连打了三次电话,询问举报信是否收到及处理情况,并催促对方来人进行飞行药检。

  11月23日,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经侦大队根据案前调查情况和《刑法》第243条之规定,以张国栋、张小刚涉嫌诬告陷害罪正式立案侦查。11月24日,依法将张国栋、张小刚刑事拘留。至此,“11.15案件”宣布告破。

  定性

  由于“11.15案件”是一起发生在体育界的投放兴奋剂、诬陷他人的特殊案例,山东省司法机关在案件的定性和处理上格外慎重。

  2002年12月18日,济南市历下区检察院在五楼会议室召集省法学院、省中医药研究所、省医科院药物研究所的专家以及公、检、法各方执法人员召开研讨会,就“11.15案件”的性质和司法依据展开讨论。下面是研讨会的发言摘要:

  李凤琴(山东省医科院药物研究所研究员):从药理上考虑,甲睾是一种雄性激素。从临床角度看它不是一种毒品,是一种可以控制的激素。至于服用多长时间、多大剂量会对人体造成危害,现在还没有准确的定论。从药理上来看,应该不会对运动员造成危害。

  周静(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我认为这种行为不能构成犯罪。比较接近的说法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修改后,扩大了危险物质的范围,但这种药(甲睾)不属于这个范围。当司法解释没有对此药是否是危险物质作出规定时,我们应该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不能定罪处罚。

  张福新(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副局长、11.15专案组主要成员):这个案子影响巨大、危害巨大,此案可能涉及三个罪名,一是投放危险物质罪,二是诬告陷害罪,三是诽谤罪,但均不好认定,司法机关应尽快解决此类问题。

  2003年1月21日,济南市政法委召开案件协调会议,对“11.15案件”的定性问题再一次进行讨论,出席会议的有政法委和公、检、法、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与会同志分析认为张国栋、张小刚为达到陷害他人目的,以投放大剂量兴奋剂为手段,致使省男子举重队5名运动员在国家体育总局赛外飞行药检中尿样呈“甲睾阳性”,在国际、国内造成恶劣影响,社会危害性很大,应依法严惩。他们二人的行为基本符合《刑法修正案(三)》第一条规定的投放危险物质罪要件。但须有权威部门对兴奋剂确属毒害物质作出鉴定。会议决定,一方面由市公安局组织专家对兴奋剂“甲睾酮”作毒害性鉴定;一方面鉴于该案系新型疑难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可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

  2003年元月29日,济南市公安局做出了对兴奋剂“甲睾酮”的药性鉴定意见,认定该药物属一类兴奋剂,长期服用对人体可产生一定毒副作用,超剂量的危害会更大。2月10日,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以张国栋、张小刚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六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月18日,历下区检察院作出答复,要求历下公安分局应对甲睾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的投放危险物质最终的“毒害性”物质由权威部门作出鉴定,并出具明确的具体的结论。3月6日,历下公安分局仍以张国栋、张小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以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将本案移送历下检察院审查,依法起诉。目前,本案正在移送过程中。

  教训

  由于无法定罪,当地公安机关不得不“变更强制措施”,对张国栋、张小刚由拘留改为监视居住。这两名犯罪嫌疑人虽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早已“供认不讳”,但仍然逍遥法外。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近日已对此案表明态度,称这是一起罕见的“恶性事件”,要求有关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严肃处理。

  山东省体育局已向直属单位通报了此起案件,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了防范。局领导多次亲赴北京,向总局汇报案件的查处情况。他们从自身找问题,总结了许多教训,例如对队伍管理不严,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没有及时化解矛盾等等,他们要求对无辜受害的教练员、运动员免予处分。应该说,山东省体育局在对待这一“突发”事件的处理上是积极的、及时的,他们的要求也是合理的。

  发生在山东的《11.15案件》足以让人们警醒,兴奋剂问题会以各种意想不到的形式,变换着手法同我们进行较量,我们每时每刻都不可掉以轻心。

  尽管法律目前还无法为张国栋、张小刚定罪,但他们是有罪的,他们不仅玷污了中国体育的荣誉,而且在道德的天平上失落了自己。十八九、二十几岁,走上了中国举坛,多么幸福、多么幸运,但他们却不珍惜,不学习好的东西,却学会了鼠窃狗盗、嫁祸于人。尽管他们暂时还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在道德法庭上,他们所导演的这一幕丑剧,必定会受到正义和历史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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