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与姚明达成和解的声明在第一时间传到本报。和解全文如下: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姚明诉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为表示庭外和解之诚意,已于2003年6月3日起停止生产引起争议的含有姚明、巴特尔及郭士强三人作为国家队队员代表中国国家男子篮球队参加比赛的图片的纪念包装的产品。同时,自2003年7月4日起,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也已经停止向该等产品的经销商、分销商、大卖场等直销客户销售上述纪念包装产品。虽然可口可乐是中国男篮的赞助商,但基于未事先征求姚明本人同意而将含有姚明肖像及姓名的图片用于可口可乐产品包装之事实,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现向姚明表示歉意。
姚明的声明全文如下:
基于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诚意,姚明同意与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庭外和解,姚明同意在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上述声明发表后,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提起的上述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