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奥委会(IOC)从来都不是一个“前卫”的组织。然而,IOC近日就将做出一项不但前卫,而且对一般人来说匪夷所思的决定:允许“变性人”参加奥运会。
IOC医学委员会主席林奎斯特召集了“变性”领域的大批医学专家,在瑞典开会专门研究“变性人”参加奥运会的问题。经过深入的讨论,IOC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他们必须尊重人权,IOC医疗主管沙马奇说:“我们不能有歧视。”因此,IOC最终批准变性人参加奥运会,包括“男变女”和“女变男”的运动员。
不过,变性人必须遵守一些规则。沙马奇透露,最关键的一条是:运动员在接受变性手术后,一定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能重返赛场,因为要等变性手术必需的“激素治疗”的影响回复到正常水平。IOC目前正在着手确定,这个“一段时间”到底要多长才能达到上述目的。
多年来,已经有不少变性人运动员出现在国际赛场上。2004年,奥运会在“金牌之争”外,又将出现一个极大的悬念:哪个冠军会是“变性人”呢?(《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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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性人参加奥运会”的人权解读
人之所以要变性,是因为人类世界原本就存在着“易性癖”这样一种疾病。而任何疾病的产生,大多只是一个客观的、生理的变化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得了易性癖与得了感冒并没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因此,如同患了感冒不应该被歧视一样,得了易性癖而做了变性手术的人,同样不应该受到歧视。
此举最令人称道之处在于,国际奥委会并没有因变性人人数少到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忘记他们的权利。此外,变性人参加奥运会,需要解决的问题也绝非增加几个普通运动员那么简单。比如,运动员变性之后,其运动生理不可能马上与新性别相同,忽视这一点,又会形成竞技不公平问题,这肯定又需要解决一些复杂的技术问题,才能科学确认。但是,国际奥委会不因麻烦而忽视极少数变性人参赛的权利。
从“变性人可参加奥运会”折射的人权理念,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笔者以为,当前我国变性人的权利回归主要应该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是不受歧视的权利。我国首例“男变女”的变性人诞生于1983年。20年来,为了能过上正常女人的生活,她隐姓埋名,但生活仍无法平静。变性涉及许多法律上的问题,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配套出台相关的法律,改变后的性别法律还不能承认,这是社会上对变性人存在歧视的重要原因。国际奥委会的人权理念,希望能对我国立法部门有所触动,也希望能对国人心态趋向宽容有所助益。
二是合理医疗的权利。目前我国在变性手术方面,同样也还没有一部相关的法规。易性癖患者对期盼已久的变性手术,常因手术质量难以保证,而使他们的生活变得更加尴尬与无奈,只能在社会上隐姓埋名,默默品尝苦果。他们的权益更多地被寄托于医学界人士身上,他们更需要一部能够保护他们的专项法律。(马龙生)
反方观点
变性参赛破坏公平竞争规则
如果一名男短跑运动员变性后参加女子短跑?"如果一名女子体操运动员变性后参加男子体操比赛?"结果会怎样相信很多人会说不公平。
所以自从女性被允许参加现代奥运会后,如何防止男性鱼目混珠参加女子项目而轻易取走奖牌,就成了问题的焦点。1968年起参加奥运的女选手必须提出性别证明,并开始由一群国际人士组成,具有公信力的医疗团队在比赛当地为女选手进行体检,女选手必须裸体在一组妇科医生前接受审查。
1972年起奥运会开始检验性染色体作为性别判断的标准。
这一切都是为了保证公平竞争的“自然基础”:让同类人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我们固然不能因为变性人人数少而忘记他们的权利,但也不能为了少数人的权利而破坏公平竞争的“自然基础”,因为没有必要把绝大部分人,在日常情况下,不成问题的问题,变成难题。(冉福)
变性运动员麻烦有多少
去年,加拿大的变性人,32岁的米歇尔入选国家女子自行车队,结果她在6场赛事中,拿下两次冠军、两次亚军,而掀起了轩然大波,毕竟两性体能不同,变性人的运动成绩应该依什么标准来计算?引发争议。有人建议:在传统的男女性别外多增列“变性”项目,这可真是难倒了国际车协。
泰国电影《人妖打排球》,是根据真人真事改变,描述一群泰国变性人及同性恋者的真情故事。由于剧中演员是变性人,所以当“她们”到香港宣传时,机场出入境管理局还很伤脑筋,不知道是该请男警员、还是女警员检查。
相信变性给我们带来的麻烦,不仅仅是在奥运会上。(赵文)
正方观点
变性人参加奥运不再尴尬
“奥运会”是世界各国人民的一次体育盛会,也是让运动精神得以体现的最好的赛事。
从变性人本身而言,他拥有普通公民的权利,手术为其改变的性别身份是合法的,所以允许“变性人”参加奥运会是社会进步的一个必然。从奥运会本身而言,屡次发生不准“变性人”参加,但事实上每次都有“变性人”参加的尴尬问题,而允许“变性人”参加奥运会,则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最好方法,与其遮遮掩掩变性人参加奥运会的丑闻,不如光明正大地宣布变性人可以参加,将所有的问题摆在桌面上,以寻找一个更好的解决方法。(子寒)
终极意义是为人本身
国际奥委会能够作出这个前卫决定是理智的、人性化的,从根本上体现了体育竞技“以人为本”的奥运会精神,专家们这次争议的焦点,显然是运动员“变性”后性别确认问题。“变性”属个人自由,而“变性”之后的“新性别”也已经受到社会的确认。既然如此,运动员的性别认定就理所当然地应以“新性别”参与其所属的队别。倘若因为某种争议而排斥“变性人”参加竞赛,无疑是对他们的人格歧视,也是对“特殊人群”参与人类健康活动合法权利的剥夺。
就其体育竞技的本质来说,竞技是为进一步推动发展,而发展繁荣的目的最终还是为人类本身。那么,如果仅仅以“性别问题”而残酷剥夺和不惜牺牲另一部分人的人权而开展的体育竞技,必然失去了体育精神的本质意义。(马赛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