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即将下发的《中超工作手册》中,中国足协对于中超俱乐部球员的个人收入和权益保障作出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和以往最明显的不同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足协对于球员的个体收入不再像从前那样进行明确的数额限制;二是首次明确提出保护球员肖像权的概念。个人收入暂不封顶
从1998年的甲A联赛开始,中国足协就数次提出限制球员薪水的规定。同时,对于俱乐部向球员发放工资和奖金的总量,在俱乐部年收入中所占据的比例,足协也有一个基本的比例要求,大致在38%左右。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所谓的限薪措施基本上只停留在书面文件上,而在俱乐部实际运作中,球员不正常的高薪现象仍然层出不穷。
俱乐部和球员之间签订合同,其中绝大部分的具体操作是足协很难控制的,在即将正式下发的中超工作手册中,足协方面调整策略,采取“抓大放小,控制总量”的措施来进行宏观调节。
针对中超球员的个人收入,中国足协不会再用一个明确的数额来进行具体限制,而是从俱乐部总量上加以控制:“每个俱乐部全年发放的工资奖金总额不超过全年经营收入的55%”。对于球员个人的收入,足协完全交给俱乐部进行调控。按照足协已经下发的新版中超工作合同的规定,球员的个人工资和获胜奖金,合同都列出“最高”和“最低”两栏,具体金额由双方自行商定。而球员参赛场次、上场时间如何同收入挂钩,这些具体问题都由俱乐部和球员双方具体约定。明确保护球员肖像
在中超合同和中超工作手册中,中国足协还首次明确提出“球员肖像权”的概念,并加以保护。这一措施在中国足球职业化的发展道路上,肯定将具有其历史意义。
中超工作合同第六条“肖像权使用”明确提出,球员享有本人肖像权,没有经过球员同意,俱乐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球员肖像权。为了制定球员肖像权的使用规定,联赛部主任郎效农认真查阅研究了诸多相关资料,其中包括NBA、英超等国外职业体育联盟的相关规定,还和日本、韩国等足协的专业人士进行了深入交流,最后在中超合同中确定了八条规定,对球员的肖像权使用加以明确。
无偿使用的权限方面包括三项规定,俱乐部和中超委员会在社会公益活动和联赛推广活动中以及俱乐部在为赞助商提供的广告宣传中,都可以无偿使用球员肖像。另一则更具有现实意义的规定甚至来自于姚明的“一元钱官司”的启发:中超委员会在为联赛赞助商提供的广告中,可以使用不少于5名中超球员的集体肖像。
有偿使用的权限也包括三方面,足球俱乐部如果使用球员肖像进行其他商业广告开发,球员有权从中得到一定分成,而球员如果使用本人肖像为他人进行广告宣传,必须经过俱乐部的批准,并上交一定比例的收入。这两方面的具体分成比例,都由球员和俱乐部自行协商约定。同时,如果中超委员会和俱乐部使用球员肖像进行系列产品的开发,也要另行签订协议,并合理分配收入。(顾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