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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欠下债务 五年后债主上门
2002-07-08 15:4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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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离婚时原判令前夫清偿的一笔共同债务,五年以后却引发诉讼,前妻不但被告上法庭,而且被判令共同偿还。 无棣县马山子镇农民刘玉歧与张芬于1995年结婚,1996年1月两人在县城共同经营了一家副食批发门市部。因资金短缺,1996年刘玉歧以自己的名义向本村农民吴某借得人民币6000元,双方约定月息1分,刘玉歧给吴某写下借条一张,但是没有写明还款的期限。 后因刘玉歧夫妻两人感情不和,1997年1月,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判决刘玉歧与张芬离婚,同时对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进行了分割。其中欠吴某的6000元判令刘玉歧负责偿还,但是未通知吴某并征求其同意,后吴某多次向刘玉歧催要此借款,刘却迟迟未予归还。吴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玉歧同张芬共同偿还此借款,结果法庭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1、此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有清偿义务。此借款虽然是以刘玉歧的名义所借,但他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但彼此知道,而且确已用于双方共同经营的商店。《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2、法院的离婚判决不能改变原夫妻双方的共同清偿义务。法院判决所确定、变更、终止的民事法律关系仅是对当事人而言,对除当事人以外的人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债权人吴某并没有参加诉讼,不能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法院对6000元共同债务的分割,只能认为是在刘玉歧、张芬之间的分割,不能改变吴某与刘玉歧、张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外,刘玉歧张芬仍然是该夫妻共同债务的主体,彼此仍必须对整个债务负责。3、《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的转让,应取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结合本案,刘玉歧张芬之间对6000元共同债务的分割,没有征得吴某的同意,这就决定了不能改变共同责任的构成。所以此债务仍应由刘玉歧、张芬共同偿还。通讯员 孙德国 记者 王振国 实习生 孙国利 |
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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