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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11-25 12:00:00 作者: 


  第三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后两句:“今后国家的
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
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
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
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
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我国正处于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
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
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
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
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
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四条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国共产
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第五条 宪法第七条:“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
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
的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
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
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六条 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人民公社、农业
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
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修改为:“
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
、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
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
留畜。”

  第七条 宪法第十五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
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
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
计划。”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
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
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宪法第十六条:“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
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修改为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
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
行民主管理。”

  第九条 宪法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
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
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
,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
的重大问题。”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
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
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
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劳动是一切有劳
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
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
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修改为:“劳动是一切有
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
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
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第十一条 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设区的
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
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
改为:“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
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
年。”

  (新华社北京3月29日电)

编辑: zhouchuan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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