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月30日电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
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进一步发展
的实践,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部分内容的建议:
一、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
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
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
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
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
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
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
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
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
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
国家。”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
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
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
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
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
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
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
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
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
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
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宪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
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
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
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
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
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
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的分配制度。”
四、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
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
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
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
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
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
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
畜。”
五、宪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
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
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
督个体经济。”“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
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
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
理。”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
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
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六、宪法第二十八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
其他反革命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
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修改为:“国家维
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
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
改造犯罪分子。”
以上建议,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
提出宪法修正案议案,提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199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