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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3-11-25 12:00:00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新华社北京3月16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施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

  1999年3月15日于北京


  新华社北京3月16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
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
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
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
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
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
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
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
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
会主义国家。”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
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
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
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
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
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
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
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
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十三条 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十四条 宪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
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
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修改为:“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
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
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
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
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
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 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
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
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
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
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
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
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
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
自留畜。”

  第十六条 宪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
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
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
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
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
督和管理。”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
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
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宪法第二十八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
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
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修改为:“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
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编辑: zhouchuan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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