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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1.08.31 )
2003-11-26 00:00:00 作者: 


颁布日期】2001.08.31 
【实施日期】2001.08.31 
【失效日期】 
【法规分类】人大法律 
【内容分类】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现予公告。
 
编辑: zhouchuan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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