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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招用童工的法律责任
2003-09-18 12:00:00 作者: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
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
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
范畴。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国务院1991年4月15日发布实施的《禁
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有关规定,非法使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
以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的所需
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负担。非法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
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
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
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
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发
给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补偿。各项费用
的具体标准和给付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行政责任
  1、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下列人员,由县级以上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1)使用童工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2)为未满16岁的
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和直
接责任者;(3)为未满16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职业介绍机构
以及有关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4)为未满16岁的少年、
儿童做童工出具证明的有关单位的直接责任者。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
罚款:(1)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
许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不改正的;(3)职业介
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4)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对使用童工的单位,要从重处罚,具体罚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余各项的罚款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规定。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3、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由县级以上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1)企业
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使用童工屡教不改、情节
严重的;(2)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领取营业执照的。
  刑事责任
  1、非法使用童工,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
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拐
骗童工的;(2)虐待童工的;(3)强令童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
的。
  (晓芹 兆利)
编辑: hh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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