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诚信·维权"
2004-03-11 00:00:00 作者: SRC-70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议,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在广泛征求全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现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中国消费者协会将2004年年主题确定为“诚信·维权”。 一、“诚信·维权”年主题的涵义 “诚信”,就是要求经营者及市场中介机构在市场活动中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的商业道德标准和根本的行为准则,切实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全面、充分履行与消费者的约定义务,守诺践约,反对规避自身义务及各种商业欺诈行为,促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市场监督机制。 “维权”,就是号召广大的消费者积极行动起来,以《消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法律的标准积极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坚决抵制市场交易中的各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共同关注消费者权益,按照诚信原则解决消费者面临的问题,力争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新机制。 实践证明,诚信是维权的必要前提,也是维权工作的基本内容;维权是诚信首要目标,也是诚信的直接体现。在消费者保护领域,诚信与维权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开展“诚信·维权”年主题活动的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服务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通过对经营者的广泛监督,扶优限劣,全面贯彻落实《消法》等各项法律法规,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推进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从治本入手,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消费者在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巨大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二、“诚信·维权”年主题的确定依据 (一)“诚信·维权”是新时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 “群众利益无小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是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消费者保护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分清是非,解决消费纠纷,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符合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消费维权把大量消费纠纷化解在基层,为消费争议双方节省了人力、财力和时间,降低了社会成本,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生产力的发展。通过调解消费争议来宣传《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倡导社会主义商业道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建设的要求。开展“诚信·维权”年主题活动,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下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实践性工作,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真正为广大消费者服务。 (二)“诚信·维权”是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针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指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只有在讲信用、守信用的前提下,市场竞争才能充分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增强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同时,只有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诚实守信者的合法权益,让失信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承担相应的责任、付出必要的代价,经营者才可能自觉守信,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健全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立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条件,是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必要制度,是适应国内外市场融合程度不断提高的必然要求。当前,各部门、各地区都把诚信建设列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内容。最近,吴仪同志多次提到要发挥消费者协会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强化社会监督。开展“诚信·维权”的年主题活动,体现了消费者协会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决心和坚持服务大局的观念,要积极发挥消费者协会的组织优势,探索通过消费者运用《消法》评价经营者信用的方式和手段,让消费者和《消法》在企业信用建设进而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三)“诚信·维权”是进一步贯彻落实《消法》的需要 从1994年至今,《消法》已实施十周年。《消法》实施的十年,是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十年,也是广大消费者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不断得到满足的十年。《消法》对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十年的实践证明,《消法》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消法》倡导诚实信用,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强大动力;《消法》密切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了社会稳定。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消法》的精神、《消法》的原则、《消法》的很多条款还没有得到切实有效落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还没有真正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中国消费者协会在《消法》实施十周年之际提出“诚信·维权”的年主题,意在依托全社会的力量,整合消费维权资源,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进一步开创《消法》宣传、贯彻、落实工作的新局面。 (四)“诚信·维权”是解决解决现阶段消费维权领域里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需要 当前我国社会整体信用缺失,消费环境亟待改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屡见不鲜,消费者的权利意识、法制观念淡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层出不穷,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诚信问题已成为困扰消费者的严重问题之一,极大影响了消费需求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产生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是: 1、对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惩治力度不够,助长了不法经营者的气焰。假冒伪劣现象依然严重,甚至有向服务领域进一步蔓延之势。 2、经营者以种种借口减轻、逃避法定义务,突出表现在《消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义务性规定难以落实。 3、经营者怠于履行与消费者的约定义务,突出表现为以格式条款减轻、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 4、某些行业组织、中介机构惟利是图,伙同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突出表现为房屋面积测量、质量鉴定等。个别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大肆进行乱评比、乱推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活动。 5、个别部门规章、地方规章与法相悖,无视消费者合法权益,甚至不惜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来保护部门利益、地方利益。 三、积极开展“诚信·维权”年主题活动,切实推进消费者保护工作 1997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第一个年主题即是“讲诚信,反欺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诚信原则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基础作用越来越重要。我们今天再次提出“诚信·维权”年主题,是着眼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高度来认识,不仅要重申经营者应切实履行《消法》规定的十项义务,而且希望与消费维权有关的社会各个方面(中介机构、行业组织、大众传播媒介、行政执法机关乃至司法机关、立法机关)都要以诚信原则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共铸社会诚信。“诚信·维权”不仅要坚决反对各种欺诈行为,而且也要坚决反对各种利用法律漏洞、钻法律空子的失信行为;“诚信·维权”不仅要求消费者关注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希望广大消费者积极发挥监督作用,勇于揭露各种违反诚信原则的现象,从根本上推进全社会的诚信建设。 各地消费者协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纪念《消法》实施十周年、中消协成立二十周年为契机,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支持下,发挥职能,积极创新,开展“诚信·维权”年主题活动,就是要充分发挥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的组织优势,全面履行消费者协会的七项职能,努力提高维权服务效能,要诚信为本,倾心服务消费者,要依法维权,全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自律,整合维权资源,深化维权服务工作。 为贯彻这一年主题,今年,中消协和地方消协要从以下八个方面组织开展活动: (一)在全国范围内对十大行业的“诚信·维权”经营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这十个行业是:(1)食品、保健食品;(2)商品房、建材、装修;(3)旅游;(4)保险服务;(5)药品、医疗器械;(6)各种社会办学(培训)及出国留学中介服务;(7)电信;(8)公用服务业(煤、水、电、供热、交通运输等);(9)汽车及相关服务;(10)农用生产资料。各地协会可根据本地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行业。检查的重点是十个行业在履行《消法》规定的十项义务的情况,主要包括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卫生、安全、价格、计量、标示、营销宣传以及是否存在制假售假、欺诈行为等问题。 (二)组织开展全国消协系统联动的“季度分主题”活动 中消协将与各地消协联合,就上述十个行业中的食品、药品、商品房、旅游等四个行业,因违背诚信原则而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分季度开展分主题活动。季度分主题活动要紧扣社会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做到实处,力争在年内能够取得一定的阶段性成果,切实增进社会“诚信·维权”的意识。 (三)继续开展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活动,就不平等格式条款与行业、企业进行对话 在2003年开展格式条款点评活动的基础上,今年,要就格式条款点评中发现的问题,直接面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开展对话,重点是垄断经营的行业。通过对话,促使行业、企业修改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及行规、行约,使相关行业、企业在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迈出新的一步。 (四)组织开展“诚信·维权到农村”专项系列活动 一是进行农用生产资料诚信经营状况调查。调查的重点是种子、化肥、农用机械。调查的内容主要是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及营销宣传。该调查由中消协联合若干农业大省的消费者协会共同进行。通过调查发现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以促进农用生产资料诚信经营水平的提高。二是与调查相呼应,中消协同时开展化肥比较试验,为农村消费者提供择优选购的依据。三是开展送“消费者法律手册”到农村活动,进一步普及消费维权法律知识。 (五)组织开展以“诚信·维权”为主题的200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活动内容要突出抓好诚信经营、尊重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宣传;特别是《消法》有关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的宣传,可以将表彰诚信经营先进单位与揭露批评非诚信经营行为相结合。活动的规模和声势要大。活动应尽可能地联合有关方面共同进行。 (六)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经营者“诚信·维权”教育活动,提高经营者“诚信·维权”经营的自觉性 这是一项寓监督于教育之中的全新的大规模的经营者教育活动。各地协会对这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教育活动要争取与行会、商会联办,要争取政府主管部门支持,要让经济、法律专家出面讲课,形成社会共同参与。内容主要是国家有关诚信经营方面法律法规、市场经济是消费者主权经济等。通过教育,帮助经营者提高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自觉性,使我国的经营者在自律方面有一个明显的进步。 (七)与行业协会合作,举办系列“诚信·维权”论坛 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要向行业深入,通过行业来推进企业自律,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可以与一些行业协会合作,就一些热点问题举办论坛,找出存在的问题及形成的原因,推动行规、行约的修改、完善,使一些行业在诚信经营和维权方面率先行动起来,做出表率,带动其他行业提高自律水平。 (八)举办“中国3·15论坛”等多种形式的社会活动,深化年主题的宣传和研讨工作 “中国3·15论坛”要以宣传“诚信·维权”年主题为主要内容,全面总结中国消费者运动二十年来的经验,剖析中国消费者运动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探讨新时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与实践。年内还将在全国开展“诚信·维权”年主题网上论坛和公益广告大赛。 四、全社会共同努力,进一步开创消费者保护事业新局面 《消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开展“诚信·维权”年主题活动同样必须依靠全社会共同努力,特别是要突出强调立法、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组织和中介组织及大众传播媒介的作用。 (一)消费者希望有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进一步强调《消法》的性质和适用范围,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锐利武器 与传统民法相比,《消法》所调整的当事人的关系具有特殊性:侧重于对弱势一方的消费者予以保护,同时对强势一方的经营者予以限制。注重对消费者正当权益的保护是《消法》的核心,也是消费者保护法治建设的基础,更是推动我国消费者保护工作走向深入的关键。开展“诚信·维权”年主题活动,要求立法、司法机关切实关注《消法》的实施状况,制定和完善与《消法》配套的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真正将《消法》的精神贯穿于消费者保护法治工作的始终。 2、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切实解决消费者面临的问题 法律规定总是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一定的空隙和不适应性。尤其是在我国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对消费者保护而言,法律的不健全不仅表现在“无法可依”,更多表现为一些法律法规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交易习惯和模式,自觉不自觉地片面保护经营者的利益,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成为某些经营者的“保护伞”。诚信原则不仅仅是法律对经营者的一般性号召,而是要求经营者必须履行的强行性规则,经营者不得以协议加以排除和规避。立法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明确经营者的诚信义务,澄清某些行业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不合理认识,对做好“诚信·维权”年主题活动、推进消费者保护工作至关重要。 3、积极创造条件,降低诉讼成本,及时解决消费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消法》赋予消费者解决与经营者争议的五种途径之一,也是消费者合法权益最有力的保障。但是,目前消费者以诉讼方式解决消费纠纷仍然存在较多障碍,特别是随着汽车、商品房、旅游等逐步纳入消费者的消费领域,消费者在质量鉴定、举证、确定管辖等方面缺乏足够的信息和知识,诉讼成本高昂,经常限于“两难”境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心无力”,助长了一些不法经营者的嚣张气焰,一些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得不到及时惩治,甚至造成消费者采用某些极端手段,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积极创造条件,降低诉讼成本,及时解决消费纠纷应当成为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也是广大消费者的迫切愿望。 (二)消费者希望有关行政机关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旗帜鲜明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必然选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内容和直接体现。《消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负有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各级行政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认识,认真领会《消法》的立法精神,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及时、认真受理消费者申诉,切实解决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 各级政府应加大废止妨碍公平竞争、分割市场规定的工作力度,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市场活动的监管力度,创造良好的公正交易与公平竞争秩序,培育涵盖各类商品和服务的成熟、开放、诚实、公平、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增强全社会,特别是经营者的信用意识,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健全产品质量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 3、坚决清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合理规章制度,全面贯彻落实《消法》 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形成的一些固有观念、意识依然在某些部门、地方存在,突出表现为“经营者至上”,为了部门利益、局部利益,一些行政机关容易相信来自经营者的信息,漠视消费者的要求。因此,以所谓的“公共利益”取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致一些规章制度成为不法经营者的“挡箭牌”、消费者维权的“拦路虎”。全面贯彻落实《消法》要求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消法》的规定,坚决废止那些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4、进一步创造条件,发挥社会监督在消费维权领域内的作用 《消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对于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组织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政府有责任给予支持。同时,积极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和政策环境,从人、财、物等各个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大力构建群众积极参与的社会监督体系,进一步调动广大消费者打假治劣、消费维权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三)消费者希望行业组织、中介机构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按照《消法》要求履行义务 行业自律对市场经营主体信用度的提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行业协会理应把行业自律与行政执法部门监管、社会监督、企业自律有机结合,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志,强化了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参与政府对经济秩序监管,配合消费者依法维权。 2、清理、废止与《消法》相悖的行业规范 各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 应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依法清理与《消法》立法精神相悖的行规,旗帜鲜明的反对以“行业利益”为理由损害消费者权益,特别要反对推行某些直接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所谓“行业惯例”,积极促进整个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的提高。 3、切实为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积极创造条件,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 与其他组织相比,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具有明显的行业信息优势,这些信息对消费者权益维护十分重要,是妥善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消费纠纷的重要条件。行业协会等其他行业组织的公正、透明的信息咨询服务将是依法维权工作的有力保障之一。必须强调,开展“诚信·维权”年主题活动必须坚决制止各种“乱评比、乱推荐”及没有科学依据的“调查”等虚假信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消费者希望大众传播媒介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大力揭露经营者各种违反诚信的行为,加大经营者的“失信”成本 大众传播媒介应始终保持对不法经营者和不法经营行为的高压舆论态势,对背信失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假冒伪劣、坑骗欺诈、缺斤短两、强买强卖等无视诚信原则的丑恶现象,给予无情的揭露和抨击,一如既往地发挥舆论监督的强大威力努力营造“诚信·维权”的良好氛围。 2、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反映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 “诚信·维权”是一个建立健全社会信用机制、不断完善立法工作与执法工作的过程,大众传播媒介应及时反映消费者的意见、建议,加强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应是大众传播媒介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从社会诚信制度建设的高度,积极监督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及消费者协会的各项消费维权活动,促进全社会共铸诚信,共同维权。 3、全面、真实为消费者提供信息 作为党和政府的重要宣传舆论阵地,广大消费者对大众传播媒介具有高度的信任。因此,大众传播媒介也负有全面、真实传递消费信息的责任。特别是广告经营活动中,切实履行审查义务,防止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是大众传播媒介在创建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重要责任,也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尽义务。 4、网络媒体、短信等新兴传播手段亦有恪守诚信的义务 将诚信原则扩展到网络媒体、短信等新兴传播手段既是消费者的强烈要求,也是网络媒体、短信等新兴传播手段健康发展的基石。希望有关网站、短信业务服务商切实履行《消法》等法律规定的义务,加强自律,及时解决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 五、“诚信·维权”年主题宣传口号 1、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全面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 2、认真贯彻落实《消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3、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4、诚信为本 依法维权 5、用《消法》 铸诚信 6、诚实守信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7、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商业欺诈行为 8、积极贯彻《消法》 切实保护农村消费者的利益 9、诚信经营 买卖公平 10、共筑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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