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2日凌晨,深圳市笋岗路上发生了一起救护车(并非执行抢救任务)肇事逃逸案。为此,17岁的花季少年林某几乎成为植物人。林家为此几乎倾家荡产,于是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继续治疗费等共计590多万元。
此案9月3日下午在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法院当庭判决医院L赔偿伤者家属医疗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15万元、港币15万元。该索赔金额和判决赔偿金额都创下广东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的最高纪录。
凌晨被撞重度痴呆
2000年4月2日凌晨1时许,17岁的林某在罗湖一家歌舞厅参加同学生日聚会后,与同学曾某一起回家。在笋岗路加油站附近,两人先后翻越交通护栏准备到对面拦车。突然一辆白色大型救护车贴着护栏飞驰而来,刚翻过护栏的林某被车撞到5米开外。事故发生后,救护车先是减慢了速度,后又加大油门向帝豪酒店方向奔去,不见了踪影。
林某被送进了第二人民医院抢救,一个月后才苏醒过来,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却成了一个“废人”。经过2年多辗转深圳、广州、天津等多家医院的治疗,林某的病情仍不见明显的起色。今年7月31日,深圳市司法精神疾病鉴定组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书”表明,林某目前被诊断为脑外伤所致重度痴呆,四肢瘫痪,大小便不能自控。
为治好病倾家荡产
林某曾是全家的骄傲,身高1.78米的他学习成绩不错,尤其擅长电脑,在足球、篮球等运动方面也很有天赋。车祸发生后,两年多来,林某的父母先后带他到广州珠江医院、中山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天津中医院治疗。原本小有积蓄,但现在已经濒临倾家荡产。林父告诉记者,孩子的治疗前前后后已经花费了将近200多万元。
林父说,肇事救护车所属医院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用后,就开始以种种借口拖延支付,至今未支付一分钱的护理费、交通费、残疾人用具费和聘请专家等相关L费用。590多万元索赔金额中,300万元的后续治疗费和5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占了一大半。
肇事逃逸后果严重
罗湖交警大队迅速侦破了此宗交通逃逸案,并于2000年4月10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司机陈某驾车逃逸后不顾后果,未保护现场而驾车逃逸,陈某应负此事全部责任,林某没有责任。
陈某驾驶救护车发生事故后逃逸,于人于己都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据林某的主治医生称,林某当时撞得并不是很重,还可以站立、说话。但是,由于送来得太迟,他体内的血几乎流光了,缺血缺氧最终导致了脑损伤。如果他被及时送到医院,治疗结果将会大不相同。而据处理此事故的交警称,如果肇事司机撞人后没有逃逸,而是保护现场,并积极营救伤者,那么根据现行交通法规,行人违章在先,司机可能会被从轻处理,甚至会被免于追究责任,但现在情况完全不同了。
救护车被挪为他用
据交警事后调查,救护车并非是去执行抢救任务,而是医院指派驾驶员陈某去深圳市电视台接人。深圳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就此事曾明确指出,救护车在执行抢救任务时,即在运送病人的途中,造成其他财物或他人的损害,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正因为救护车的这一特殊性,在救护车的使用和管理上都有严格的规定,一般说来,救护车挪为他用是被严格禁止的,即使不出现任何不良后果,一旦被发现,也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医院方负全部责任
庭审结束后,由于双方就具体赔偿金额争议较大,调解失败,法院当庭判决。罗湖法院认为,根据罗湖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足以认定作为被告方的医院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没有支持林家关于孩子20年的继续治疗费300万元,而只认定了未来5年的继续治疗,以1.65万元/月计算,共计96万元。法院还将精神抚慰金酌定为20万元。根据判决结果,林家获赔共计人民币215万元,港币15万元用于(购买进口药物)。
庭审焦点
救护车是否故意逃逸?
原告:汽车的左前角撞上行人,挡风玻璃破碎、玻璃旁的保险杠也已折断。这说明当时撞击的严重性,司机不可能不知道。更何况,当时车内还有一名医生和一名律师。以此可见,救护车肇事后是故意逃逸。
被告:当时已是凌晨时分,我医院司机突然看到一个东西落到前挡风玻璃上,在那一刹那,车上的人都很吃惊,没想到是人,还以为是别人抛过来的什么大件物品,更有可能是“撞车党”故意找事,所以仍以中速行驶而去。
法庭判决:罗湖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L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陈某驾车逃逸后不顾后果,未保护现场而驾车逃逸,陈某应负此事全部责任,林某没有责任。
精神赔偿是否过高?
原告:案发时,林某年仅17岁,尚未成年。同时,经过多方治疗,林某仍没有明显的康复,四肢瘫痪,严重痴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根据医生估计,患者所留下的后遗症康复的可能性也很小。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赔偿的解释,索赔50万元有理有据。
被告:50万元精神赔偿过高,提请法院判令5万元以内为宜。
法庭判决:将精神抚慰金酌定为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