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作为现代传播媒介,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然而,网络也成为某些人大打“口水战”的阵地。昨天,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网络侵犯名誉权案。因不堪忍受前夫利用互联网对自己进行辱骂,苏某将余某告上了法庭。
今年3月16日,苏某的男友收到电子邮件,其中大量使用了贬损性语言揭露“苏某的真面目”,并用“勾搭”、“鬼混”等词汇描述她与其他男性朋友的关系。类似的邮件还同时发送给苏某本人和她的朋友们,有的内容长达8页之多。苏某因此和男友分手,陷入了万分痛苦中。后在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监察处的帮助下,证实发送该邮件的电子邮箱正是苏某前夫余某的。丰台法院一审判决余某赔偿苏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余某不服判决,上诉到二审法院。
网络给网民提供了自由发布言论的阵地,但因其自由性,也引发了很多名誉权侵权案件。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另一对昔日的恩爱夫妻在网络上结下仇怨的案例。
张某和李某在经过两个月的网恋后走进了婚姻殿堂。由于彼此了解不多,感情很快产生了裂痕。孩子出生后不久,张某就提出了离婚。某家媒体根据其妻李某的自述撰写了两篇文章。文章登出后,李某向张某的朋友、原工作单位及与他有业务关系的人发送附有该文章的信件和电子邮件,还在某著名网站上制作网页,上面的照片为他们不满周岁的孩子手举“我的爸爸不是人”的大幅标牌。张某为此丢了工作,于是将前妻、某媒体及转载单位和文章的作者告上法庭。
网络是否有绝对的自由?如何认定网络侵权?记者为此采访了有关人士。
专家点评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徐家力律师:网络虽是虚拟的空间,但并非和现实毫无关联。言论自由不等于侵权自由,发生在虚拟空间的名誉侵权案的被侵权人如果能被第三人知悉,就可以认为他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网络不能因为其特殊性就排斥法律对它的管辖。人们在享受网络赋予的自由的同时,不能忘记自觉守法。
人大法学院叶林教授:网络审查制度的不足容易让人们产生网络言论绝对自由的误解,其实言论自由是建立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上的。有关维护互联网安全的法规中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