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伟案之所以能够得到众多的关注,恐怕与朱占平律师对案件的重新分析有一定的关系。朱律师对案件本身的一些看法成为了董伟案的主要焦点——
是挑衅还是琐事?
一审判决将事情的起因认定为“因琐事发生争吵”,但是就有关证人证言来说,都是死者宋阳挑起的事端。根据董伟的供述和其他知情者的转述,当时董伟与自己的女朋友曹某以及曹的女同事冯某、冯的朋友郝某,一起去电影院舞厅,当郝某和两个女的进去之后,坐在收票门口的宋阳就拦住董伟,提出要和董的女朋友曹某睡觉,董回敬了一句:“你们家也有,你回去睡去”,宋阳就恼羞成怒,抽出皮带,朝董伟劈头盖脑打去,被舞厅的保安薛和石拉开,劝至门外。薛和石的证词以及宋阳的朋友高的证言对此予以证实。
那么,一方挑衅算不算是“琐事”呢?
到底几个人在场?
判决书认定“后董、宋二人又在舞厅旁边的灯具门市部门外继续撕拉”。但主要证人靳某的证词中提到了现场不止董、宋二人,董伟也说被宋阳和他的两个朋友追上,宋的朋友抱腰,宋阳揪住头发,拳打脚踢,他是在头发被揪,疼痛难忍的情况下,才在地上摸到一块地砖,朝宋阳头部击打的。奇怪的是,另外几个人是谁?为什么没有人承认参加了发生在电影院外的打斗?
在这里,朱占平律师认为,一审法院没有采信董伟的供述,而使用了“继续撕拉”这样一个模糊概念。但是有关案卷中,没找到一份关于“继续撕拉”的证言,就是说这完全是一审法院凭着“想当然”推出的一个情节。
那么,发生致宋阳死亡的那次打斗中,在场的到底是几个人?是判决书中的两人,还是董伟所说的四人。
到底是打了两三下?还是“连续击打”?
董伟供述,他被宋阳揪住头发后,已经半跪在地,这才摸到地砖去打宋阳头部,打第一砖宋阳未松手,又砸了第二砖宋阳松手了,他就起来跑了。而判决书的认定则是:“连续击打”。朱律师认为,董伟的说法与宋阳的头部伤痕鉴定是相吻合的;所谓“连续击打”的说法,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持。因为地砖这样沉重的钝器击打头部,不可能不留痕迹。现在我们看到的头部伤痕只有两处,有力的否定了“连续击打”的说法。
“连续击打”来源于现场惟一的目击证人靳某,他的原话是“一直在砸”。
目击证人是否可信?
按照惟一目击证人靳某的说法,他看见的情况是宋阳在地上蹲着,满脸是血,董伟在地上来回走动着骂着,骂了一会,就朝灯具店的巷子里走了。隔了一会,听见响动,看见董伟用砖砸宋阳,在众人的劝说下,董伟又从灯具店的巷子里走了。
但是,朱律师认为,宋阳在第一次用皮带抽打董伟时自己并未受伤,这一点薛和石的证言都可以证实;其次,董伟还没用地砖打宋阳,宋阳就已经蹲在地上,任董伟来回走动着骂,这与宋阳前面挑衅时的性格不相符合;再有,董伟骂了一会,自己就离开现场朝“巷子里走了”,那么他是什么时候又重新返回的呢?他既然已经走了,为什么又要回来呢?惟一可供解释的理由就是董伟进巷子找地砖去了,但是,我们知道当时现场正在铺设地砖,遍地是砖,董伟没必要进一个漆黑的小巷子去找砖;而且现场勘察也清楚地告诉我们,地砖就是在现场拿的,痕迹清晰可辨。
靳某还证明,有个穿运动衣、戴帽子的后生一直站在宋阳的身边,直到宋阳头部被打后,才背着宋阳上车去了医院。
我们现在已经得知,背宋阳上车、穿运动衣、戴帽子的人叫高某(小名涛涛)。但是高某说打架时他根本不在现场,宋阳被打以后他才被人叫来,送宋阳去的医院。他的说法在薛和石的证言里得到了印证。靳某却证明高某在现场,而三个人证明他不在现场,让我们如何相信靳的证言呢?
可是,朱律师认为,靳某的证言却是“故意杀人”案定罪的惟一证据,不能令人信服。
选稿:彭朋 来源:每日新报 7月20日 作者:骆文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