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泳客在深圳小梅沙渡假村下海游泳时被海浪打伤,遂以渡假村没有完全履行应尽义务为由提起诉讼,法院二审认定游客自己承担责任。
据此间法院今日介绍,去年八月二十二日傍晚,安徽省驻深干部钟某等人到深圳小梅沙渡假村海滨浴场游玩,购票后下海游泳。当时海上风浪很大,钟某游了一圈准备返回,当快靠近岸边时,一股海浪突然冲来,将他打倒在沙滩上。钟某感到一阵剧痛,无法起身。经医院诊断,其左腿胫骨及腓骨粉碎性骨折。钟某住院八个多月,进行了骨头移植手术,花掉大量医疗费用并耽误了正常工作。
钟某随即以“小梅沙渡假村是海滨浴场的专业性经营单位,负有保护好消费者(游客)安全的职责”为由,将经营单位深圳小梅沙渡假村告上了法庭,认为海滨浴场“明知风浪很大,仍出售门票,让游客下海游泳,完全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索赔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三十一万多元。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在同年十一月公开审理了这宗国内罕见的“海浪伤人”人身损害索赔案。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海滨游泳场的经营者,与原告之间无约定有特别保护原告躲闪海浪的义务,法律对此也无明确规定。而最有可能结合时间、地点、环境的变化在瞬间作出正确判断、及时躲闪海浪以避免损害发生的正是原告本人。为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钟某的诉讼请求。
钟某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