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承祥、李秀英夫妇存入建设银行福州市五一支行的40万元,被诈骗分子在3小时内分15次从建行漳州市各储蓄点全部冒领。耿承祥夫妇认为银行违规操作,将建设银行福州市五一支行和漳州市支行告上法庭。7月22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廉价棉花引人入套
2000年3月10日,一个自称“黄国栋”的人打电话到山东梁山县棉花加工厂内退职工李秀英家,称其有一批进口棉花待售,且价格便宜。他们即与棉厂联系,获悉厂内正缺棉花,曾任棉厂质检员的李秀英决定先去看货。
3月23日,李秀英来到福州与“黄建设”和“李文龙”见面,黄、李二人要求先看到货款后才能看货。李秀英便让在山东的丈夫从朋友处借来40万元,并携汇票于27日赶到福州。当黄、李二人看到他们出示的农行汇票后,称自己欠了农行的贷款,要求将该款转存到建设银行。耿承祥夫妇于3月28日下午4点左右,将40万元存入建行福州五一支行。
当晚,耿承祥夫妇再次要求看货,黄、李二人称,已经找好了运货车皮,第二天上午即可看货、装货。同时双方还约定通过存折来交款,即在发货时,将存折交于黄、李二人,等货运到山东后,耿承祥夫妇再将密码告知对方以兑现货款。在看过耿承祥夫妇的建行存款手续后,黄、李二人提出,为避免发货后你们用龙卡把货款提空,应将龙卡和密码袋烧毁以表诚意。于是,黄、李二人接过密码袋和龙卡,当着耿承祥夫妇面烧掉。
3小时内巨款全被冒领
3月29日上午7时、9时、10时,黄、李二人连续三次打电话给耿承祥夫妇,称他们老板马上就会与他们商量看货事宜,叫他们先等待。耿承祥夫妇意识到不对劲,赶忙到建行福州市五一支行询问,然而,40万元的巨款已被人支取。
经查询,该款被人用龙卡从漳州市的11个建行储蓄点和3个自动取款机上取走,时间为7∶59到10∶52,总共不到3小时。痛失巨款的耿承祥夫妇经过查询相关法律法规,认为银行从业人员无视中国人民银行“对个人当日存入的储蓄款在24小时内支取的,必须到原存入网点办理”的规定,违章操作而给人可乘之机。于是,耿承祥于2000年7月27日将建行福州市五一支行和漳州市支行告上法庭。
艰难的过错之争
受理此案一审的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建行福州市五一支行及建行漳州市支行分别作为第一和第二被告出庭。但一次庭审后,台江区法院认为,耿承祥存款被盗一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弄清本案事实,该案需待公安机关结案后审理。于是,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9日作出了本案中止诉讼的民事裁定。
搁浅近一年半后,此案出现转机。2002年,台江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对于耿承祥对银行的过错指责,建行方面以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9月6日发出的一个解释进行抗辩。他们辩称,按此解释,“当日”是指存款的当日,“24小时内支取”是指当日存款当日支取,而耿承祥的存款是在存入的第二天被人支取的,因此,银行并未违反此规定。
3月18日,台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耿承祥对所持的储蓄卡和密码不妥善保管,致使其账户内的存款被人取走,应负主要民事责任,承担70%的经济损失。被告建行漳州市支行对原告当日存入的储蓄款40万元,在存款时间不到24小时内让人在其下属网点及自动取款机全部取走,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对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承担次要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建行福州市五一支行没有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台江法院判令建行漳州支行付耿承祥人民币12万元。
不服一审上诉至中院
对于一审判决,耿承祥和建行漳州市支行都不服,分别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耿承祥认为,其龙卡被调包,密码被窃取不可能引起巨款必然被冒领的结果,若银行按章办事,巨款不会被冒领,因此银行应负全部责任。建行漳州市支行认为,耿承祥疏忽大意,轻信他人,导致存款被人冒领,负有全部过错,其全部损失应由其自身承担。据此,建行漳州市支行请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7月22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当事双方就此案过错在谁、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该如何理解、此案是否应中止诉讼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激烈争辩。此案的终审判决尚待时日。(新华社福州7月23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