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还未起步,乘客在关车后行李箱时突遭横祸,被一小客车撞成重伤身亡,由于应负全责的肇事司机弃车逃逸,司机身份尚未查清,乘客家人将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白云区法院近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出租车公司赔偿17·2万余元。
事件:的士未起步乘客已身亡
刘志是利×汽车公司的出租车司机,2000年12月28日他开车经过站西南街口时,被湖南人王月及其朋友吕林扬手截停,王、吕两人将行李放进车后行李箱,车还未开,此时一辆小客车突然杀出,一头撞向王月和吕林,头部受重伤的王月被送往广州军区医院抢救无效,于2001年1月1日死亡。
王月的父母和其丈夫于2001年向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提起交通事故赔偿,但后来认为应属客运合同纠纷,于是在2002年3月7日向荔湾区法院申请撤诉,并已得到法院裁定准许撤诉。三人要求刘志和利×公司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23万余元。
利×汽车公司在法庭上辩称,王月并无乘坐该公司的出租汽车,两者之间没有构成运输合同,而造成王月死亡的真正原因是另一辆小客车,应由肇事车辆司机及车主赔偿,并提出,王月因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依据法律应是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法规,而不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院:的士停靠合同即生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志驾驶开亮空车灯的营运出租小客车行驶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邀约,当王月、吕林站在路边向刘志的车辆扬手,依交易习惯,即是向刘志承诺乘搭其出租车,刘志见到两人扬手后,将出租车减速停靠路边,也就表明承诺已到达要约人并生效,依《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刘志所代表的营运出租小客车方,即利×汽车公司作为承运人,与王月、吕林间的客运合同关系成立。
刘志将车停靠路边后,让王月、吕林将行李放入车后行李箱内,就表明了客运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王月、吕林放行李的时候,正是客运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作为承运人的利×公司在履行合同时,未尽安全将乘客运抵目的地的义务及确保乘客人身安全的责任,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乘客在客运合同履行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王月作为客运合同中的消费者,与承运的利×公司之间的消费法律关系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其父母及丈夫作为继承人要求赔偿,法院予以支持、采纳,故判利×汽车公司赔偿王月父母及丈夫合计共17·2万余元。
接到判决的利×汽车公司表示不服,已准备上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