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筹钱赔偿前男友“精神损失费”,17岁的凤凰女孩伍菊花(化名)不惜铤而走险实施抢劫,结果身陷囹圄。在凤凰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菊花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受骗爱上已婚男人
菊花1985年11月生于凤凰县山江镇,从没上过学。2002年初,菊花认识了麻冲乡吉枪村二组村民吴金恩。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菊花发现,吴金恩竟早已结过婚,儿子都已经6岁了,他却一直隐瞒实情从未提起。发现自己被骗,菊花愤而提出分手。
男友索赔精神损失
吴金恩马上露出狰狞面目,当晚,他来到菊花的租住处,说分手可以,但得赔偿他精神损失费500元,并要菊花在第二天中午12点前给他,并恶狠狠地威胁道:“要不然就废掉你!”
菊花自己没收入,父母早已离婚,父亲不知去向,母亲和姐姐在浙江打工,年仅17岁的她根本筹不出这500元钱。当天菊花几次向朋友借钱,都空手而返,眼看吴金恩定的期限要到,菊花急得焦头烂额。
借不到钱铤而走险
当晚,菊花的朋友吴海生、小龙听说菊花有难,提出去抢劫替她了难。三人一商量,决定去抢朋友杨玲的手机。随后,吴海生和小龙各带了一把菜刀,三人找到杨玲一起出去吃夜宵,趁杨玲喝得有点醉了,尾随在后的吴海生一把将其背包抢走,抢得康佳手机一部和现金220元(其中100元是假币)。事后吴海生将手机抵给吴金恩作为精神损失费,120元现金自己挥霍掉了。案发后,吴海生、伍菊花相继被抓获。
受法律援助获缓刑
9月5日,凤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出庭辩护。援助律师认为,被告人伍菊花是为赔偿其男友“精神损失费”而被迫铤而走险;在共同抢劫过程中,只参与共同协商,将受害者邀出,并未具体实施抢劫,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作案时尚未成年,依法应从轻处罚。最后,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