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烟台市某局下属单位任职的一名年轻的办公室主任,在一年多时间里伙同本单位的会计,采取模仿领导签字报销和做假账等手段,贪污公款8万余元。近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两被告有期徒刑缓刑。
今年29岁的郭某原系烟台市某局下属单位的办公室主任,纪某为该单位会计。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9月至2001年12月间,郭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模仿单位领导笔迹,在26张发票上签字报销,其中有19张发票的内容为会计纪某填写并做假账处理,涉案发票金额共计165425元,除了其中83000余元用于单位接待开销外,郭某分得赃款50000余元,纪某得赃款32000余元,案发后,赃款全被追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纪某利用职务之便共同非法套出公款,据为己有,均构成贪污罪,遂依法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纪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