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财母亲为了眼前的几个零花钱和“将来”的5万元彩礼,竟然同意不满14周岁的女儿和43岁的光棍汉处“对象”,并允许其在自己家中公然同居。自以为走了“桃花运”的老光棍王某春梦未醒就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本溪满族自治县草河口镇某村的王某43岁了还是光棍一条,为了方便看护自己种植的细辛,2002年6月,王某住到了同村任家。任家只有两间屋,便将王某安排到了女儿梅(化名,1988年11月生)的房间。没过几天,王某提出与梅处“对象”,并要求与梅发生性关系,梅默许了。梅母知道这件事后,不但没有阻止,反而与王某“挑明”:如果王某要娶梅必须等到梅二十多岁以后,王某平时要多给梅一点钱,结婚时还要再拿出5万元彩礼。王某当即表示同意。从此,王某就成了任家的“准女婿”。
2003年1月6日,草河口派出所接到举报后对王某依法传唤,根据《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1月9日,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王某。(苗兵 金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