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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霞”击败“新霞”
2004-03-29 00:00:00 作者:刘春雷 董震 SRC-71

  新闻事件
  “驰名商标”成判案关键
  1987年,国家工商局商标总局向上海市仙霞服装厂核发了“仙霞
牌”图形加文字商标。1994年,该商标注册人名称变更为山东省寿光
服装厂(仙霞集团前身),两年后注册人又变更为仙霞集团。自1994
年起,仙霞西服设计了带有商标图形的衣架:图形在上,中间为“Xi
an Xia ”拼音,下面是“仙霞”字样。
  与仙霞集团在同一城市的宋某于1996年9月成立服装厂,并于次
年注册“新霞”图形加文字商标。宋某也为新霞西服设计了带有商标
图形的衣架:图形在上,中间为“Xin Xia ”拼音,下面是“新霞”
字样。并且,在临近仙霞西服专卖店的地方,新霞西服也设置了店面
并开展宣传。
  2003年3月,仙霞集团将宋某告到潍坊中院,认为宋某使用的“
新霞”商标侵犯了“仙霞”商标专用权,要求其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
争,赔偿损失50万元,并依法认定“仙霞”商标为驰名商标。宋某辩
称,“新霞”商标专用权系依法取得,并在法定范围内使用,并不侵
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更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潍坊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商标曾多次获得全国性奖励和荣誉,
持续使用近20年,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
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
出认定”的规定,应认定为驰名商标。
  基于这种认定,法院认为,被告已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判
决被告赔偿原告10万元的同时,被告应停止使用与原告商标相近似的
“新霞”商标,并全部销毁。至此,我省首例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审
结。
  律师观点
  驰名商标“特权”法定
  齐鲁晚报律师团律师、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张宝成:对于企业来
说,是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作用是大不相同的,一旦被认定,其受保
护的范围将扩大,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包括相似或不相似的产品都不
能再用这一商标,在国际范围内也是如此。这是普通商标和知名商标
所不能享受的“特权”。
  齐鲁晚报律师团律师、山东邦源律师事务所李新振:2002年10月
12日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的司法解释,改变了原有的由行政
机关单一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实现了司法认定与商标主管机关认定
相结合的双轨制。法院参与确认驰名商标,可有效地排除行政干扰,
强化对商标主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促进驰名商标的依法
确认。  
  法官评案
  行政权司法权尚待磨合
  此案主审法官、潍坊中院民三庭副庭长杨培锋:该案涉及行政权
与司法权的冲突问题。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专用权的合法取
得和异议撤销,必须通过行政途径解决,法院无权对已获注册的商标
判决无效。但是,根据民事冲突的处理规则,如果两个注册商标构成
近似而发生争议,则可以根据保护在先原则,判决后取得注册的商标
权人停止使用。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意义主要在于效率高,普通案件6个月即可
审结,疑难复杂案件可申请延长为1年,节省了涉案企业诉讼时间,
轻减了诉累。
  文/本报记者 刘春雷 董震 实习生 张潇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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