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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主机丢失 车站按斤赔偿
2004-03-19 00:00:00 作者:王金满 SRC-75

  事情过去两个月多了,就托运电脑主机丢失一事,大学生谭悦仍然没与铁路方面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
  河南南阳师范学院学生谭悦,1月8日在当地办理了电脑火车托运到潍坊火车站的手续,电脑分装为4件包裹,保价值1000元,运费及保价费共计80·15元。原定5天到站。到期后去取,仅来了3件,价值3800多元的主机未到。潍坊火车站包裹行李部的人说过几天再来取。此后,谭悦几乎天天电话联系,最终车站包裹行李部的刘副经理告知,那件包裹已经找不到了。
  经铁路部门电报联系,谭悦的电脑主机在洛阳第一次中转,货物卸到郑州就不见了。潍坊火车站包裹行李部的王同智经理说,两家交接不清,尤其是郑州站在编写记录时就搞错了,张冠李戴,货物运到潍坊时标签已脱落。
  2月11日,谭悦的父亲谭洪亮到火车站包裹行李部交涉赔偿事宜。按照铁道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自发货之日起满1个月找不到货物,按规定理赔。
  火车站按每公斤包裹赔偿不超过15元的规定,只给174元。谭洪亮不答应:“我们的货物是保了价的,哪能按斤赔偿。”
  第二天,谭来到潍坊市潍城区消费者协会投诉。消协工作人员周倩把这一投诉记录在案。
  谭再到火车站,这次赔偿数额扩大到250元。谭又去过几次电话,王同智经理说,超过200元赔偿当地站说了不算,要请示上级(青岛分局),争取给个满意答复。直到3月8日,王经理说,经请示,青岛分局同意可以赔偿500元。谭不接受。王又说,最多按保价金额1000元赔偿,就这个金额还要请示青岛分局保价办的徐主任,估计不能超出保价金额。谭还是不接受:不合理的赔偿标准为什么就不改一改呢?
  当日,谭洪亮、火车站行李包裹部的刘副经理一齐来到潍城区消协协调解决问题。车站的赔偿金额还是1000元。刘经理带来铁路部门的有关文件,其中关于行李、包裹事故赔偿标准是:按保价运输办理的物品全部灭失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声明价格;部分丢失时,按损失部分所占的比例赔偿。分件保价的物品按所灭失该件的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该件的声明价格。未按保价运输的物品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连同包裹重量为千克不超过15元。
  赔偿金额从174元到250元,再到500元、1000元,执行这个标准似乎有不小的弹性。
  潍坊火车站包裹行李部王同智经理对货物赔偿感慨多多。他说,整天跟旅客就行李、包裹的损失、灭失等事故打交道,有时候人的心情很不愉快。作为执行人,也觉得现行的这个赔偿标准不合理,它是铁路部门单方面制定的,消费者的权益没有很好地体现,所以,每次参加上级的会议就提修改的建议。
  潍坊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佃军认为,按照《铁路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收承运起,到交付时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未按照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是不超过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应受赔偿限额的限制,而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

  ■ 链接

  消费者的求偿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由于经营者的过失或故意,可能会使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侵害。对于商品的购买者、商品的使用者、接受服务者以及在别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其他人而言,只要其人身、财产损害是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引起的,都享有求偿权;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者均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除非是出于受害者自己的过错,如违反使用说明造成的损害,则商品的制造者、经销者不承担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消费者除因人身、财产的损害而要求获得赔偿损失这一最基本、最常见的方式之外,还可以要求其他多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如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等。

  □ 本报记者 王金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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