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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像机退货 折旧费一天多收19倍
2004-03-24 00:00:00 作者:郝爱萍 SRC-71

  本报济南3月23日讯(通讯员 张冬磊 记者 郝爱萍)买来的
商品还未使用,在第二天退货时,却被商家以折旧费为名扣掉了100
元钱,“窝火”的消费者最后在工商部门的帮助下,讨回了多收的95
.1元。省消协有关人士提醒消费者,退货折旧有“道道”,消费者
要注意维权。
  3月21日,枣庄的刘女士陪朋友到枣庄市某商场选购摄像机。在
营业员热情促销下,刘女士一冲动,当场掏出4900元钱购买了一款摄
像机。回到家里后,刘女士意识到,这次消费太冲动了,家里还不需
要摄像机。第二天,刘女士到商家退货,但商家以商品外包装已损坏
为由,扣掉了刘女士100元折旧费。
  商品还未使用,就被扣100元钱,“窝火”的刘女士投诉到枣庄
市工商局市中分局。根据“三包”有关规定,摄像机每天的折旧率为
0.1%,按此计算,刘女士应付的折旧费是4.9元,工商人员责令商
场退还了刘女士多收取的95.1元钱。
  省消费者协会宣教部负责人介绍,现在消费者退货常常遇到折旧
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要求退货时,
经营者应从货款(按发票价格计)中扣除折旧费,余额返还给消费者。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时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
待修的时间。日折旧率根据规定,彩色电视机、家用录像机、摄像机、
家用空调器的日折旧率为0.1%;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
波炉、吸尘器、燃气热水器等商品的日折旧率为0.05%;手机的日
折旧率则为0.5%。
编辑: wy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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