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3月23日讯(通讯员 张冬磊 记者 郝爱萍)买来的 商品还未使用,在第二天退货时,却被商家以折旧费为名扣掉了100 元钱,“窝火”的消费者最后在工商部门的帮助下,讨回了多收的95 .1元。省消协有关人士提醒消费者,退货折旧有“道道”,消费者 要注意维权。 3月21日,枣庄的刘女士陪朋友到枣庄市某商场选购摄像机。在 营业员热情促销下,刘女士一冲动,当场掏出4900元钱购买了一款摄 像机。回到家里后,刘女士意识到,这次消费太冲动了,家里还不需 要摄像机。第二天,刘女士到商家退货,但商家以商品外包装已损坏 为由,扣掉了刘女士100元折旧费。 商品还未使用,就被扣100元钱,“窝火”的刘女士投诉到枣庄 市工商局市中分局。根据“三包”有关规定,摄像机每天的折旧率为 0.1%,按此计算,刘女士应付的折旧费是4.9元,工商人员责令商 场退还了刘女士多收取的95.1元钱。 省消费者协会宣教部负责人介绍,现在消费者退货常常遇到折旧 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要求退货时, 经营者应从货款(按发票价格计)中扣除折旧费,余额返还给消费者。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时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 待修的时间。日折旧率根据规定,彩色电视机、家用录像机、摄像机、 家用空调器的日折旧率为0.1%;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 波炉、吸尘器、燃气热水器等商品的日折旧率为0.05%;手机的日 折旧率则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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