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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假冒五粮液判各赔5万元

2013年06月21日 14:46作者:周伟良来源:广州日报

东莞市格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长安沙头分公司(以下简称格美沙头分公司)因销售假冒“五粮液”,被五粮液公司状告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格美沙头分公司及其总公司东莞市格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各赔偿5万元。

  东莞市格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长安沙头分公司(以下简称格美沙头分公司)因销售假冒“五粮液”,被五粮液公司状告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格美沙头分公司及其总公司东莞市格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美公司)各赔偿5万元。格美沙头分公司和格美公司上述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下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法院维持原判。

  假冒酒售价便宜近200元

  五粮液公司诉称,据五粮液公司调查发现,格美沙头分公司存在销售假冒五粮液的情况。为进一步取证,去年9月26日,五粮液公司委托他人向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从格美沙头分公司处公证购买了五粮液一瓶,经检测后,确定格美沙头分公司销售的五粮液为假冒产品。

  五粮液公司要求格美公司、格美沙头分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销毁所有库存的假冒产品。此外,格美公司、格美沙头分公司支付赔偿金以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50000元。

  五粮液公司出具价格证明显示,39度500毫升“五粮液”(普通装、透明盒)的市场零售指导单价为1009元。被控侵权产品的假冒五粮液价格为822元。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五粮液公司举证证明了案涉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被控侵权产品为酒类,销售假酒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影响,后果较一般的侵权行为更为严重。

  格美沙头分公司是一家综合性商场,并非酒类专营店,其经营规模不能等同于酒类经营规模,根据五粮液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看出其酒类销售的具体情况,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格美沙头分公司销售了一款假冒五粮液公司的酒类产品,并不能证明其存在大规模、多种类销售假酒的情节。

  格美沙头分公司无法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产品来源,法院推定其在进货时未作任何审核,主观恶意较强。至于维权合理开支,五粮液公司支付的调查费、公证费、购买费均系维权造成的开支,应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格美沙头分公司及其总公司东莞市格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各赔偿5万元。

  昨日下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记者周伟良 通讯员王创辉)

责任编辑:刘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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