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已不是第一 次报道“电老虎”伤人致残案了,几个月前,生活焦点就曾披露过日照农民丁兆宽双臂尽失后的漫漫索赔路。据说,诉讼的结局让他至今都生活在无奈中。 今天的诉讼逼使我思考。 文中出现了两个不同版本的判例:黑龙江省隋香案获赔167万的金额是路建德案一审10.4万的16倍! 我知道,赔偿确定的标准一般 有二:一是要考虑所处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二还考虑赔偿方的实际支付能力。 仅从经济发展水平比较,山东已远远把黑龙江甩在后面,惶论人均收入比较和路建德更为严重的伤残现状了。 有一点 耐人寻味:虽然与被毁的一生相比,10万元精神损失费微不足道,但已远远突破了山东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限高5万的杠杠。 这让我突然想起英美法典中的“自由心证”:一切外在的法律、标准、大众习俗,其终归要法官用自己的良心去衡量、去检验的。 法律的终极目标,总要体现出对人足够的关怀和保护。这一点,放之四海而皆准。 良心、勇气固然可嘉,但却让人感受到立法另一面。 关于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宪法》中明确规定:“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民法通则》对人身伤害的赔偿也有宗旨性的条款。但往往一到实际操作,就会发现其适用细则的缺失。有时,不得不参考与其法律精神相近的《道路交通处理办法》解决。但这部国务院很早前颁布的行政性法规,其赔偿标准之低早就远远落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了。再细较真,就会发现几千元的赔偿标准甚至难以“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而后者正是《残疾人保障法》的要义啊。 有人说,司法是现代人赖以有序生存的天地。 被毁的人生值多钱?这一命题的意义正在于:通过隋香、路建德们的幸与不幸,折射“天地”、追问“良心”!
(2000年9月4日生活焦点《被毁的人生值多钱?》快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