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近日转发了中国银联制定的《银行卡跨行业务吞没卡处理办法》,该《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办法》中规定,ATM机吞卡时必须打印凭条,并载明该卡暂由银行保存,凭条不作为持卡人领卡的凭据。收单行应在ATM机上明示客户服务电话,并对持卡人的吞卡查询及时处理和回复。
在此《办法》基础上,国家邮政局也提出了相关的规定:异地跨行业务出现吞没卡后,邮政储蓄部门需向受理行办理收回被吞卡片或向发卡行传真“银行卡跨行业务吞没卡销毁清单”等事项时,当地有银联分公司的,均通过当地银联分公司完成;当地没有银联分公司的,由各省储汇局通过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与银联卡信息交换总中心完成。
关于吞卡的处理,《办法》规定,吞卡仅限于跨行交易过程中,因ATM机发生故障、持卡人操作失误引起的ATM机吞卡,或按发卡行吞卡操作指令ATM机所做的吞卡。对ATM机因非吞卡指令而吞卡的,持卡人可在吞卡后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者的材料到ATM所属网点办理领卡手续;当委托他人代领时,还须持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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