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手机报订阅方式:
移动用户发送短信SD到10658000
联通用户发送短信SD到106558000678
电信用户发送短信SD到106597009
大众网
|
海报新闻
大众网官方微信
大众网官方微博
时政公众号爆三样
大众海蓝
大众网论坛
山东手机报
山东手机报订阅方式:
移动用户发送短信SD到10658000
联通用户发送短信SD到106558000678
电信用户发送短信SD到106597009
2021
大众网
徐坤杰
手机查看
徐坤杰
从“东北虎进村”“黑熊伤人”“大象旅行”……到近来备受关注的“野猪出没”,有关人兽冲突的新闻近年来频频进入公众视野,人兽冲突问题被提升至更严峻的程度和更显要的位置。我们不得不一次次地思考如何应对,以期从中不断积累处置经验。
人与动物和谐共生从来就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事实上,近年来频频发生的人兽冲突案件已经揭示了其中面临的高挑战性和极复杂性。甚至,在目睹一些野生动物伤人、致死的极端案件后,有人于情急之中发问,“到底是动物重要还是人重要”?
一个情急之中的发问不免让我们警觉,“人兽冲突”真的已经上升到“孰死孰生孰重要”的地步了吗?
今年7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公布了《人人共享的未来——人类与野生动物共存的必要性》的报告,其中指出,人兽冲突已经成为威胁世界上一些最具代表性物种长期生存的主要因素之一。长期不受管理的人兽冲突会对生态系统以及生物多样性带来破坏性的影响。这不难理解,因为人们可能为了自卫而杀死动物,或者发起先发制人的攻击或报复性的杀戮,而这可能会导致物种灭绝。
那么,人与动物怎样和谐、何以共生?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不妨从再问几个问题开始。
人兽冲突事件屡屡发生,野生动物保护过度了吗?
在一起起野生动物毁物伤人的案例中,有人情急之中发出野生动物保护是否过度了的疑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就明确说明,“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可见,野生动物保护关涉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人类改造自然的实践历史也证明,“野生动物是地球上所有生命和自然生态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生存状况同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由此也看出,在应对人兽冲突中,还需要通过系统的、动态的思维来认识、应对和解决。
以近来发生的“人猪冲突”为例,如若孤立片面地看待当前“野猪泛滥”问题,就容易陷入今天捕杀明天保护的恶性循环中去。野猪作为生态系统食物链上的重要一环,是豺、狼、虎、豹等顶级食肉性动物的重要食物来源,此外,野猪对土壤、森林更新,乃至整个生态系统都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当前“野猪猛增”除了野猪的环境适应性强、繁殖能力强外,主要原因还在于其天敌豺、狼、虎、豹等野生动物的生存现状不容乐观且数量缺少,造成野猪的被动性增长,而这又从侧面印证了野生动物保护并未过度,更在提示我们,在对自然生态的修复和保护中,还需立足于生态系统保护大局,加强系统性思维,通过对野生动物种群系统的、科学的监测和评估,以在动态变化中进行动物种群管理和科学平衡。
所以,当前应当被考虑的是,如何才能改善和补足在对自然和野生动物保护实践、对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落实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并以此打消部分人对野生动物保护是否过度的质疑。当下,我国对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空前,野生动物在局部与人产生冲突的案例也许会越来越多,但无论如何,尊重自然、保护野生动物是首要共识,唯有如此,人兽关系才会真正走向和谐共生。
在有关人兽冲突的社会新闻和司法案件中,公众关注的问题到底是什么?
既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没有过度,违法捕猎野生动物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在对近日河南淅川发生的夫妻猎杀8头野猪被判刑的案件关注中,除了有“法律严惩”的舆论声音外,我们还听到对这对夫妇俩遭遇表示“同情”的声音。
这对夫妇在3个月内猎杀了至少8头野猪,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在庭审中,被告人吴某辩称,“野猪给地里庄稼糟蹋得非常严重。麦子损失了30多亩,吃得也没啥了,100多亩玉米也被吃得70多亩绝收。现在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认罪认罚……”。
而舆论的“同情”恰是在这里,在放任野猪糟蹋庄稼导致经济利益损失与猎杀野猪承担刑事责任的两难选择中,他们选择了猎杀野猪。然而在法律的保护下,这些“野猪”捕不得也杀不得,那么面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应该怎样申请补偿?谁来补偿?补偿多少?试想,如若在类似“人兽冲突”中,受侵害人申请损失赔偿的方法和渠道清晰明确便捷的话,河南淅川这对夫妇也许不会冒着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如此来为自己已经发生的损失“买单”。
这凸显出部分涉人兽冲突的司法案件中存在着情、理、法困境,公众的关注焦点也恰是在这里。这种情、理、法困境该如何化解?对在人兽冲突中一些被动无奈的、但又过激了的防御性驱逐,司法实践如何在既不背离生态环保初衷的情况下兼顾受侵害人以及公众的朴素认知?是否可以视具体情况来考虑减轻处罚?也许在人兽冲突类司法案件的处置中法理与人情并非两难,还可探索。
面对人兽冲突,常态化应急处置制度、善后赔偿兜底等工作做好了吗?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日前,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中关于野猪危害的申诉留言引社会关注,搜索发现,在仅刚刚过去的11月中就有7条留言,内容包括了野猪糟蹋农作物并捕食牲畜,农作物被野猪毁坏有何补偿、野猪伤人等等情况申诉,结合日前发生的一起起人兽冲突司法案件,这都从侧面反映出相关工作力度还需加强,工作方式还需进一步优化,综合性预防控制制度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健全。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我们看到,法律规定了善后补偿,但仍有不少农民反映农作物被野猪毁坏后拿不到应有的补偿。这反映出涉及补偿主体、标准以及经费来源等问题的补偿制度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如此,受到野生动物侵扰而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后,受害人才能申赔有道,也才不至于铤而走险猎杀野生动物,陷野生动物保护于“两难”“双输”的境地。
日前,在防控野猪危害工作经验总结交流电视电话会中,国家林草局表示已在14个省(区)启动防控野猪危害综合试点,研究拟定技术措施,指导各地开展种群调控、主动预防、补偿等工作。包括成立工作专班和狩猎队、将野生动危害防控纳入林长制以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考核内容、积极探索野生动物致害综合保险业务、多渠道筹措补偿资金、健全野生动物伤人救济补助政策等,针对野猪危害的各类常态化处置制度和具体应对措施已经在探索和展开,这也将为我们在应对与其他野生动物产生的“人兽冲突”中积累经验。
此外,对野生动物基本的数量、种群、年龄结构、繁殖周期等问题进行系统性的科学监测、研究和评估,决策层面以及野生动物栖息地周边等易发生人兽冲突的社区充分参与进来,社会各层面的保护力量及市场资源调动和加入进来……这都将有助于我们共同平衡好野生动物保护与社区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以及切身利益之间的关系,以此探索出人与动物和谐共存的最优模式。
从动物自然关系角度考虑,我们必须承认,完全消除人类与野生动物之间的冲突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从云南野象“一路向北”,“突袭”农田、市区,到“野猪出没”糟蹋农田,甚至“大摇大摆”侵扰城市社区,再到美国爱达荷州“狼满为患”……人兽冲突没有停止过,也从来都不是一地、一国的问题。我们能做的是,在应对人兽冲突和管理野生动物时,尽可能地减少冲突、缓解冲突,这不仅仅只涉及野生动物保护,同时还关乎人道主义、人文关怀以及社会经济永续发展。
在野生动物保护正面临“人兽冲突”新挑战的当前,我们还是愿意相信,随着野生动物保护理念的深入人心,以及生态文明向度成为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类价值选择的优先取向,我们终会在应对“人兽冲突”的一次次练习和经验总结中化“冲突”为“和谐”。
责任编辑:付兴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