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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转载须承担审核责任 新浪网被判道歉三十天

2003-05-09 13:03:59 北京晨报

 
 

  网上转载也要负有审核责任,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昨天,新浪网尝到了审核不严的“苦果”。律师李劲松状告新浪名誉侵权一审胜诉,海淀法院判决新浪在网上向李劲松赔礼道歉,道歉内容发布时间不少于30天,同时给付李劲松精神抚慰金5000元。

  李劲松因状告汽车春运票价上涨而一举成名,但却因出名惹了不少麻烦。其中新浪网刊载的《去年状告汽车春运票价上涨的律师因违法进看守所》一文令李劲松大动肝火。于是他以名誉侵权为由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互联公司)告上海淀法院的法庭,要求新浪互联公司在新浪网首页登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遭遇诉讼,新浪觉得冤枉,在法庭答辩中说,上述文章曾在2002年2月初在《人民网》上刊登。根据《新浪网与人民网合作协议》,新浪网于2002年2月9日有偿转载刊登了上文,此前已尽到合理的谨慎义务,符合行业惯例,转载行为无过错。新浪网于2002年10月第一次收到本案应诉通知书后,已将上述文章从新浪网上彻底删除。

  海淀法院受理该案的法官马军认为,互联网作为面向社会大众传播信息的媒体,报道评论对所涉及的民事主体及相关事物具有毁誉作用,因而要求信息内容客观、真实,评论适当。新浪互联公司的转载行为是一种选择行为,即从人民网的信息中有选择性地转载文章,其因选择而产生相应的审核责任。因此,法院作出了让新浪道歉和赔偿的判决。 (记者 赵中鹏 通讯员 李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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