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异军突起,成为新型娱乐热点;音像制品在线销售成为流行,网上点播不受限制;网上艺术品拍卖渐成趋势,一个全新的网上文化市场正在兴起。日前文化部出台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将把这些新兴的文化生活方式纳入规范管理范畴,并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使网上文娱有章可循。
这一自2003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规定,管理对象包括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以及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服务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其中互联网文化活动包括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这一暂行规定明确申请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对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许可制度,对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备案制度。暂行规定针对我国互联网文化活动和单位的现状,没有在设立条件上对主管部门、所有制等方面进行限制,只要有管理和技术人员、资金、设备以及场所等就可以提交申请。此举将有利于打破行业壁垒、部门分割、地区限制,鼓励各类企业参与互联网文化活动,积极开发出具有先进技术水平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互联网文化产品,以在网上娱乐上培育出一个大市场、大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