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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极速老板免民事赔偿 20位家长起诉被驳回
李欣悦 公冶祥波
2003-12-04 13:57:34 新京报

  蓝极速网吧放火案受害者亲属胡忠松、孙淑兰等20人起诉网吧经营者郑文京、张敏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近日在海淀法院一审审结并公开宣判,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

  原告胡忠松、孙淑兰(胡忠松之妻)要求郑文京、张敏敏赔偿94025.6元。其他18名原告的诉讼请求从72368元到102128元不等。

  原告胡忠松、孙淑兰诉称,2002年6月16日夜里2时40分,其子胡彬在郑文京、张敏敏非法经营的蓝极速网吧上网时被烧身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郑文京、张敏敏作为网吧的经营者,负有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律责任。而郑文京、张敏敏提供的服务根本无法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导致了此次惨案的发生。鉴于其子胡彬的死亡结果具有多种致害原因,根据各种致害原因的大小,郑文京、张敏敏应当承担赔偿他们的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各种费用的40%的责任。

  其他18名原告所述案件事实和理由与胡忠松、孙淑兰相同。

  被告郑文京、张敏敏辩称,胡忠松、孙淑兰等人的损害结果与其非法经营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胡忠松、孙淑兰等人的全部损失已经由人民法院判决纵火者刘某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进行了赔偿,现其重复要求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对于胡忠松、孙淑兰等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部分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海淀区法院认为,胡忠松、孙淑兰等人就同一事实所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抚养费等费用再次对郑文京、张敏敏提出侵权诉讼,没有法律依据。且其他案件审理时已经对胡忠松、孙淑兰等人提出的合理费用予以了赔偿。同时,因上述判决中已经判决纵火者刘某等侵权人对胡忠松、孙淑兰等人的全部合理损失予以了赔偿,故应视为纵火者刘某等人应对此次事件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判决驳回胡忠松、孙淑兰等人的诉讼请求。

  此案宣判后,原告胡忠松、孙淑兰等人的代理律师表示将提起上诉。 
 


 

 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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