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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成定罪铁证 暴力胁迫“K姐”强奸罪成立

2003-12-31 13:22:30 新闻晨报

  随着“科技铁证”技术的进步,手机短信开始被法院作为定罪的依据。前不久,本市静安法院审理一起强奸案便使用了这一依据。

  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先是百般抵赖,声称与“K姐”在KTV包房发生性关系系嫖娼行为,并强调那晚“K姐”穿的牛仔裤是她自己脱下的。然而,法官从电信记录中获得的短信信息证明,该“K姐”曾多次通过手机短信发出求救信息,显然是在不情愿的情况下被奸污的,故强奸罪成立。在“科技铁证”面前,罪犯得到了法律的惩罚。

  用短信通告行踪

  去年10月9日晚11时许,已届不惑之年的陈卫刚与几个朋友在一家KTV夜总会分手,又来到另一家夜总会。当他跨进电梯时,顿时觉得眼前一亮。电梯里站着的一名画着弯弯细眉、黄发披肩的女青年也要上楼。从衣饰打扮看,陈卫断定这是一名KTV小姐。借着酒劲,陈卫凑上去与其搭话聊天。那名小姐也殷情地同他打情骂俏。陈卫从谈话中了解到,那名姓袁的小姐才17岁,是一个回沪知青子女,读书读不进的她,从事夜总会这行当还不久,家中只有外婆一人。

  约半个时辰光景,陈卫提出再换个场子,要袁小姐同去。多了一个心眼的袁小姐在出租车上,趁陈卫拥抱她时,用手机给朋友叶小姐发了个短消息:“我去了N家KTV夜总会。”

  来到这家KTV夜总会后,已经醉醺醺的陈卫高声喊叫老板的名字,还把一只空杯子砸碎在总服务台上,显示自己与老板的关系很熟。得知老板不在,陈卫便叫服务生开一间走廊尽头的包房,说他要在包房里等老板。然后便用手臂一把勾住“K姐”的头颈,一起向包房走去。还顾及脸面的袁小姐忙说:“轻点,痛的,这样子难看啊!”听了这话,陈卫才稍稍放松了手臂。

  用短信紧急求救

  坐入包房不久,袁小姐看陈卫喝多了,开口提出:“时间不早了,我要回家,妈妈已来了电话。”言下之意是催陈卫可以结账了。陈卫当即沉下了脸,威逼袁小姐继续陪他喝酒。见不能脱身,袁小姐趁陈卫打电话时,又一次给叶小姐发去手机短信:“快点来夜总会,救救我。”

  同样吃夜总会这碗饭的叶小姐,接到短信便知道袁小姐遇到了难处,她急忙回发短信:“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袁小姐再次发出短消息:“快点,快点,来救我,在68号房。”

  陈卫在一旁见袁小姐一个劲地按手机,便一把夺了过去,恶狠狠地说:“是哪个小狼狗发来的?”同时起身熄灭了包房里的灯。黑暗中陈卫把袁小姐挤靠在沙发一角,反手给了两记耳光,逼迫她脱去牛仔裤,将袁小姐强奸了。

  此时已是次日凌晨时分。夜总会负责人见陈卫走进的那间包房关了灯,包房内还不时传出茶几玻璃的拍打声和沙发的撞击声,便闯入包房。该人发现陈卫正和一个女人发生性关系,急忙报警。民警赶到之前,接到短信的叶小姐已带着几个男青年冲了上来,把陈卫痛打了一顿。

  次日陈卫被警方刑事拘留。

  用短信指证罪犯

  涉嫌强奸的陈卫,面对无法抵赖的化验报告,狡辩说与袁小姐是卖淫嫖娼关系。主要事实是当时袁小姐穿着牛仔裤,裤子是她自己脱下来的。再说,袁小姐当时也没有喊叫过。针对袁小姐告他强奸,他很委屈,说还要告袁小姐对自己性骚扰。

  袁小姐谈及被强奸经过后说,发生性关系是因为被殴打,不得不这样做的。

  警方调取当时袁小姐和叶小姐相互发的短信记录,发现2002 年10月10日零时44分至53分的时间段内,袁小姐先后多次发出类似求救的信息,短信所涉及的内容全是叫人来救她。

  今年1月15日,检察机关以涉嫌强奸罪对陈卫提起了公诉。陈卫聘请的律师为收集陈卫无罪的证据,向法院提出了延期审理的申请。直到3月初,法院才恢复不公开的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中,陈卫的辩护律师认为,袁小姐去夜总会是自愿行为,在KTV包房内,袁小姐的牛仔裤是自己脱的。该律师称,几条短信最危急的是第一条,此时恰是在去夜总会的途中,这只能说明袁小姐是不能完成“坐台”,想尽早脱身而已。相关证据表明,袁小姐尽管年龄才十六七岁,但从事KTV职业已有半年多。法医的鉴定报告记载,案发前袁小姐就患有“宫颈轻糜”,这只能是其不洁性行为所致。可见,陈卫与袁小姐属于性行为交易。

  陈卫则在自行辩护中,声称是被冤枉的,自己无罪。

  法院认为,袁小姐陪陈卫去N家夜总会虽为自愿,但从与陈卫发生性关系前所发的短信,反映出她想获得救助和离开陈卫的心态,主观上没有要与陈卫发生性关系的意愿。鉴定的DNA报告和伤势照片,证明她被打耳光、被迫脱裤子,受到了性侵犯的暴力。至于袁小姐在陈卫实施奸淫过程中没有呼叫、反抗,与其受到暴力胁迫惧怕的心态吻合。更重要的是手机短信是无法更改的,这证明陈卫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定罪依据之一。法院一审以强奸罪作出判决,判处陈卫有期徒刑4年。事后,陈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承办本案的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陈卫和“K姐”在深夜发生的一切有着理不清的关系,但通过“K姐”的手机短信,可以断定,她是不情愿同陈卫发生性关系的。袁小姐在10分钟内就发出多条短信,尽管内容没直接表述被强奸,但给人的信息就是她处在危急中,要别人赶紧来救她,故判决陈卫犯有强奸罪。利用手机短信来认定强奸罪的成立,是本市发生的强奸案件中的第一起,它揭示了从法律上如何利用高科技手段,为案件定性服务,打击罪犯,最大限度地保护群众的利益。

  这起案件中受侵害的对象,是一名夜总会“K姐”,这也会给人一种迷惑,好像“K姐”串场子,本身就有要与罪犯发生性关系的暗示。但说到底,即便是从事卖淫之女,只要她不愿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而对方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从法律上说同样构成强奸罪。强奸罪是我国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恶性犯罪,法院通过手机短信断案,判明了一起强奸罪,这说明是我们国家司法理念的进步。

  法学专家杨佳民教授认为,从指纹、唇印、DNA到录音、短信息逐渐成为法庭证据,标志着科学证据在民事和刑事审判中越来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要被认为是值得信赖的科学证据,必须具有精确性(有效性)和连贯性(可靠性)。短信在电信中心电脑的单一记录和群体记录上,都有完整的精确性和连贯性,毫无疑问,可以作为证据判断案件的发生过程。DNA证据被使用后,美国依靠DNA证据接连破获多起积压了30多年的刑事案件,其中包括最著名的杀害几十个女子的绿河连环杀手案等。短信证据在法庭上被采纳使用,使罪犯得到法律制裁,说明科技证据越来越多,这是司法建设的进步,这将更加震慑违法犯罪活动。

 

 


 

 编辑:杨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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