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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决定:网络转载报刊已刊登作品要付酬

2004-01-07 10:20:33 北京娱乐信报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上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不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日前通过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于7日施行。这一决定在作上述规定的同时,还明确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摘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编辑: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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