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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别墅"岂能想买就买 农宅买卖要依法  
  2002-12-29 06:04:48
http://www.dzwww.com/xinwen/shandongxinwen/zbrb/200212290295.htm 

农宅卖给市民,法院判定无效

  本报青岛12月28日讯(通讯员 徐斌 记者 姜淑芹) 时下许多城市居民为图清静或是满足拥有乡村别墅的梦想,纷纷到市郊农村购置一处农家小院。但是殊不知这种交易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买房者最后可能落得个空欢喜。青岛市北区法院12月24日对一起“乡村别墅”的买卖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
  1997年12月15日,岛城市民徐某与市北区埠西村村民袁某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将袁某在该村305号村民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出售给徐某,房屋面积为137·90平方米,双方以39300元的转让价格成交,同时还约定房产证、房屋归徐某永远所有。协议签订当日,徐某付清了全部购房款,袁某也将房屋交给徐某居住使用。今年8月,袁某得知该房屋转让行为属违法行为,遂将徐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徐某以“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且双方合同签订时间是1997年12月,现在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
  法院经对本案依法审理后认为,原告系农业户口的村民,而被告系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原告将其在宅基地上所建住宅卖给被告,违反了国家有关法规,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具有违法性,应属无效合同。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属于形成权,而形成权的行使不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一审判决买卖契约无效。
  相关链接
  1999年5月颁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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