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原石油大明总裁被判死缓
2006-08-31 11: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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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泰安5月26日讯 5月26日上午,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李荣兴特大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李荣兴因贪污3698万余元、受贿483万余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4月至2003年12月,李荣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取侵吞、收入不记账等手段,两次贪污公款计人民币36988352.54元。其中,2003年9月,李荣兴伙同他人在大明公司开发住宅项目中,通过抬高土地价格等手段,以咨询费的名义一次贪污3500万元。李荣兴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17个单位和个人所送人民币现金、银行储蓄卡、美元、港币、高级组合音响等折合人民币4839088.88元。案发后,李荣兴贪污的赃款大部分被追回,并且坦白了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李荣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庭宣判后李荣兴表示,将在与律师商量后再决定是否提出上诉。(记 者 严洁 通讯员 刘国峰 粱大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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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曲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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