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近期我国将出台高收入者个税自行申报操作办法”的相关报道,7月12日记者求证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证实早在去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文件给省级地税局,明确规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2007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这就是说,到明年3月,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高收者将依法自行申报纳税。
据了解,目前我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公布的10类高收入行业和9类高收入人群,实行双向申报和定点监控。为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税监控,今年以来我省开始进行个人收入明细建档工作,扩大了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监控建档范围,目前全省已建立个人收入档案120万个。
高收入者是个税申报突破口
全国人大代表黄代放曾建议,高收入阶层纳税应该达到个人所得税的60%。他说,个人所得税应该以缓解社会贫富矛盾为目的,而不能以税收为目的。
有关人士认为,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行税制最大的差距在于没有个人固定的主动申报制度。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分析,选择一些纳税意识较强、素质较高的高收入者实行自我申报,不仅可以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监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有效增加税收收入,更大的意义在于积累经验、扩大社会影响,起到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逐步形成“只要是纳税人都要规规矩矩自动申报”的制度。这比修改税制具有更大的意义,也更紧迫。
如何监控“高收入”
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征管,最大的难度在于如何监控“高收入”。省财政学院教授潘明星指出,考虑到当前我国实际的税收征管能力和社会收入分配现状,对社会反应强烈的收入不透明问题还没有明显的控制办法,包括企业老板的很多收入、医生收入透明度不够等。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省已将以下高收入行业从业人员纳入个税自行申报纳税范围:电力、电信、金融、保险、证券、石油、烟草、铁路、房地产、建筑安装、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行业的企业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外籍人员;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法人代表及具有职业资格的人员;著名文艺人员、足球俱乐部教练员、运动员;实行年薪制的个人;其他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个人。
确定自行申报范围后,如何加强对高收入者监管是最大的难题。为此,省地税局目前已经着手调整个税征管方式。据透露,我省正在逐步探索实行省级纳税申报数据集中处理方式,力求尽快实现17市个税征管数据集中共享,将个人信息登记、纳税服务、纳税申报、统计分析、纳税评估、税务检查、数据维护等功能通过数据流程依法整合;推行多元化申报方式,适应不同纳税人的需求,以网络报税为主,可实行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等方式,方便纳税人以居民身份自行申报。
据了解,下一步我国将通过立法推行税务机关与银行、证券、公安、工商、文化、出版、土地管理、房屋产权登记等部门计算机联网和信息交换,使税务机关能够畅通无阻地占有和利用各部门与纳税人有关的公共资料和数据,实现对纳税人收入及经济活动情况的全方位监控。
潘明星建议,建立规范的工资发放制度和管理办法,将所有补贴、津贴和工资外发放的各类实物、有价证券等,一律纳入工资管理,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对个人存款、金融资产、房地产以及汽车等重要消费品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同时加快发展和完善信用制度,加强现金管理,减少现金流通,大额的现金交易向税务机关报告制度,逐步扩大信用卡和个人支票的使用范围。对重点纳税人收入与消费不配比的,要求其提供收入来源证明。进一步提升和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度,尽快实现各银行间和各地区之间的联网。
另外,还应建立有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激励机制,提高“富人”依法自觉申报纳税的积极性。政府应建立一系列个人所得税奖励制度,将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数额与日常信贷机制,享受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挂钩,充分体现个人多缴税多享受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使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成为个人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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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最新确定的9类高收入个人:1、规摸较大的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大户;2、企业承包、承租人员和供销人员;3、建筑工程承包人;4、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5、演员、时装模特、足球教练员和运动员;6、文艺、体育和经济活动的经纪人;7、独资或合伙执业的律师;8、医生、导游、美容美发师、厨师、股评人、乐手或乐师、音响师、装饰装修设计师等具有专业特长的自由职业者;9、大、中学教师。有的地方还把乡镇书记、乡镇长列入高收入者的监控范围。
10种高收入行业:1、电信(移动通信)、烟草、金融、保险、证券、电力(供电)、石油、石化、航空、铁道、公路管理、房地产、广告、演出、城市供水供气、汽车、医药、网站、建筑安装、新闻出版、物业管理等企事业单位;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拍卖行、房产代理公司等中介机构;3、足球俱乐部、高尔夫俱乐部、酒店宾馆、娱乐企业;4、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5、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6、设计院、科研所、学校、区级以上医疗机构;7、电台、电视台、报社、杂志社等传媒机构;8、股份制企业、上市公司;9、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政部门统发工资的单位;10、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