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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禁止自带酒水、欺诈等三种行为将属侵权

2006-08-31 11:09:48 来源:大众网 齐鲁晚报
   
 
我省围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举行立法研讨会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将明确写入——
  ■酒店不得禁止自带酒水
  ■酒店对顾客丢失物品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行为应担责
  ■酒店有欺诈行为要双倍赔偿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负责起草《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的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举行立法研讨会,会议焦点直指餐饮业,决定将其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经过专题研究和广泛讨论,最终达成了共识。
  酒店不得禁止
  自带酒水
  【现象】现在,省城许多酒店的墙壁上都贴有“谢绝顾客自带酒水”这样的告示,更有个别酒店收取开瓶费等服务费用。
  【观点】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的张法水律师说,目前我国以餐饮为主的酒店里的酒水价格要比市场上高出50%甚至一倍以上。在国内餐饮业酒水经销的暴利基础上,再要求消费者必须消费酒店的酒水,这是一种带有强制性搭售商品的做法,也很明显地暴露出酒店经营者牟取暴利的实质,这是对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的一种侵犯,违背了《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李震仲律师认为:酒店设置的“谢绝顾客自带酒水”告示,应该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格式条款”。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参加研讨的餐饮业人士普遍认为酒店不应该禁止顾客自带酒水,但是不主张将此写入法规中。酒店经营者孟昭华建议对自带酒水采取既不禁止也不鼓励的做法。济南市饭店协会秘书长魏励志同意此种观点,但是建议约束酒店酒水价格过高的问题。
  【结论】将在条例草案中写入:“餐饮经营者不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强制消费;也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开瓶费等费用。”
  物品丢失
  酒店应视情况担责
  【现象】省城许多酒店门前都停放着许多车辆,有的饭店有服务员指挥和看管,有的则没人管。
  【观点】对于“就餐者停放在酒店门口的车辆如果出了问题,酒店是否应该赔偿”,管荣齐律师分析认为,就餐者与酒店之间,因餐饮消费而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或消费服务关系,在酒店门口停车则构成停车合同关系或消费服务关系。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就餐者在酒店门口停车构成保管合同。
  济南市贸易服务局的张松涛认为,很多饭店的停车场是免费的、开放式的,属于礼仪性的服务行为,只尽协助保管义务,因此,顾客的车辆出了问题,饭店只负主要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
  张法水律师则认为,在酒店门口停车是酒店提供服务的一部分,酒店在其服务区域内有义务保障消费者车辆的安全,对车辆的毁损灭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非就餐者在酒店门口停车受损害,则只能按合同法关于无偿保管的规定处理,酒店能举证无重大过失时可以免责。
  【结论】研讨会最后决定,在《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中作出如下表述:“餐饮经营者在其服务区域内对消费者携带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因经营者的故意或过失造成财产毁损或丢失的,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酒店有欺诈行为
  要双倍赔偿
  【现象】在目前的餐饮业中,欺诈行为主要表现在数量、价格、质量等方面。
  【观点】消费者代表徐立春建议,应当在我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中写进惩罚餐饮业欺诈行为的条款,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他的意见得到了与会者的一致赞同。
  【结论】在《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中明确写进如下内容:
  “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提供的食物和就餐环境应当符合卫生、安全要求;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给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餐饮项目的定价应当公平合理。对于经营中的收费项目及价格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向其明示。未明示的收费项目,消费者有权拒付。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给予消费者相应的服务价格双倍的赔偿。”(本报记者 董钊)
编辑: 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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