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7月21日讯 单位为员工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出险之后,受益人究竟是单位还是出险员工?由于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不清,在实际理赔过程之中,极易产生纠纷。
省城某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人员介绍,2006年省城一企业为自己的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保险(简称“团意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7月20日保险公司接到报案,该企业的一名员工因为18日的暴雨不幸遇难。但是,当21日该公司拿着4.5万元的提前支付赔款想要送到受害者家属手中时,却被企业的工作人员制止了。其理由是购买保险时,是企业为所有员工缴纳了保费。因此企业想在给员工死亡赔偿金时,把这笔保险赔款算到总的死亡赔偿金之中。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的保险专业律师崔广清认为,作为投保人,虽然企业为员工缴纳了保费,但是保险理赔是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而进行的。如果保单上没有指定受益人,那么受益人应该是员工的法定继承人。企业的这种行为应该看成是对员工发放的福利,而不应该与员工最后的死亡赔偿合并。当然,如果受益人的家属确实放弃了这部分权利,那就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