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提供)
推荐、介绍、确定代表候选人,是选举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环节。它是代表“入口”的第一关,对于调动选民的参选积极性,保证当选代表的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推荐程序
根据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采取组织推荐与选民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也就是说,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渠道是两个:一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二是选民推荐。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代表候选人是一项生动、具体的选举活动,要严格依法进行,主要涉及四个问题:
第一,如何把握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的规定。一是提名的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既可以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也可以联合提出代表候选人。在实践中,一般采取联合提名的办法。即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经协商共同提出代表候选人。这种办法便于统筹考虑代表的结构比例,平衡各方面的要求,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效果也好。二是哪一级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即:选区内的政党、团体的组织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设在县、乡的政党、团体的组织也可以推荐本级的人大代表候选人。
第二,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是按应选人数提,还是按差额数提。根据选举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在选举实践中,经常遇到推荐代表候选人是按应选人数提,还是按差额数提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强调,每一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根据这一规定的精神,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者联合提名的候选人数也应以不超过应选人数为宜。
第三,选民是否可以自荐当代表候选人。我国的代表候选人,采取的是推荐制,而不是申报登记制。选民成为代表候选人,必须有政党或者人民团体推荐或者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对于个人自行申报为代表候选人,而没有政党、团体或法定人数的选民推荐的,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但在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情况,选民自己提出当代表候选人的意愿,并且附有10个以上选民联名推荐。对于这种情况,选举委员会要认真核实,区别情况处理。对于反映选民真实意愿、合于法定人数的推荐,不管是选民主动推荐的,还是被动推荐的,都可以列入候选人名单。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法,取得选民签名的,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妥善做好相应工作。为了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本人要求选民联名推荐自己为代表候选人的行为,在政策上应当严格把握,做到不提倡、不宣传、不炒作。
第四,提名代表候选人有何要求。根据代表法,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选出的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具有履行代表职务的素质和能力。推荐代表候选人,要与法律对代表的要求结合起来。一是,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二是,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选民。这次中央文件强调,“要坚决防止有涉黑涉恶、参与邪教活动等违法行为的人或品行恶劣的人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一经发现,必须妥善做好工作,由推荐者及时撤回提名。”三是,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当注意优化代表结构。中央文件强调,要“保证来自基层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在代表中占有适当比例,妇女代表有适当数量。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代表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保证。连任的人大代表要占有一定比例。”要实现上述规定,必须首先在代表候选人中保证有一定比例、数量。四是,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履职的素质和能力。代表不是荣誉称号,也不是荣誉职务,代表是要代表选民行使国家权力的。这就要求代表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履行代表职务的能力。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综合考虑上述对代表的要求。
(二)关于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对候选人的了解和认识是选民作出投票选择的基础。为了使选民对代表候选人有所了解,根据选举法第二十九条、三十三条的规定,介绍代表候选人有三种渠道:第一是推荐者介绍候选人的情况。这其中又有两种情况:一是推荐时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介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选举委员会了解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如是否具有选民资格,是否能够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二是在所提候选人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后,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以便选民小组酝酿、讨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第二是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对于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主要任务落在选举委员会的身上。选举委员会要积极、主动地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第三是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这一形式是2004年修改选举法新增加的。一些地方反映,过去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过于简单,不少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不够了解,建议增加介绍代表候选人的形式。实践中一些地方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效果不错。因此增加了上述规定。这一形式实际上是在选举委员会的主持、组织下,由代表候选人向选民介绍自己的情况,使选民对候选人有一个更具体的了解。
介绍代表候选人是增加选举的吸引力,保证选举成功的重要环节,在执行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介绍内容要充实,方法要多样,使选民了解到真实情况。二是要严格执行介绍主体的规定。我国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以选举委员会介绍为主,辅之以推荐者介绍,但没有规定候选人单独开展自我宣传介绍。因此,对于代表候选人单独开展自我宣传等竞选活动,要予以劝说制止。三是介绍代表候选人的工作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不得在选举日对代表候选人进行介绍,以避免干扰、影响选民投票。
(三)关于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在直接选举中,最初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通常比较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所有的候选人都列为正式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选票必然很分散,很难依法选出代表。因此,选举法规定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制度。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有三种情况:一是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在规定的差额幅度内,也就是提出的候选人没有超过应选人数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经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直接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从以往的选举实践来看,这种情况比较少。二是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也就是超出应选人数的一倍,在这种情况下,要在各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的基础上,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实践中采用这一方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比较多,一般通过“三上三下”来确定。即首先由选举委员会将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汇总,经审查后予以公布(一上),交各选民小组讨论(一下);其次,汇总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召开选民小组长或选民代表会议,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并进行协商,缩小候选人范围(二上);向选民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的情况和选民小组或选民代表会议协商的情况,听取选民意见(二下);然后,将协商情况和选民对协商结果的意见上报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三上),按选区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三下)。对于一些意见分散的选区,有的还增加了协商和征求意见的环节。这里最关键的是要把握好“较多数选民的意见”。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并尊重选民的意见,不能采取由领导指派,或者由上级硬性指定代表候选人的做法,确保候选人是较多数选民所赞同的。三是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即经过反复讨论协商,对正式代表候选人还不能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时,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1979年选举法对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规定了预选方式,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考虑到在一些地方集中选民进行预选比较困难,因此删去了预选的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提出,没有预选程序,在对代表候选人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选区,不好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实践中,有些地方采取了征求意见票的办法,效果不错。为了使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公开、公平、公正,避免产生矛盾,2004年修改选举法,重新规定了用预选方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这次确定的预选有一个显著特点,即预选不是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必经程序,而是在特殊情况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一种特殊程序,也就是只有在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才有必要启动预选。至于预选的程序,选举法没有规定,各地可在选举实施细则中,作出具体规定。预选不同于正式选举,可以参照正式选举程序适当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