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004年上海市妇联进行的大学生就业状况调查显示,55%以上的女生认为自己求职时遭遇性别歧视,但却无人因此而诉诸法院。究其原因,除了害怕占用时间、精力外,没有诉讼对象为重要因素。
现实呼唤公益诉讼,事实上在欧美等国家,公益诉讼已经被广泛应用于保护环境,维护包括消费者、女性、有色人种在内的弱势群体,以及其他社会共同利益。
3月7日,全国人大代表王恩多为此专门提出了“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以更好维护国家、社会和特殊群体利益”的议案,为法律阳光普照更多的百姓建言献策。
然而,由于公益诉讼目前在我国“名不正、言不顺”,检察机关和公民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面临尴尬境地。究其原因,现行法律只允许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而公益诉讼要么无直接利害关系人,要么直接利害关系人不知、不愿、不敢提起诉讼。尽管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构,享有公诉权,但也主要拥有对刑事案件的提起公诉权,对民事、行政案件只有检察监督权而无起诉权。公益诉讼制度的这种缺失,容易导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事实上的形同虚设。
王恩多因此建议,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修改中设计新的诉讼模式,规定可以对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赋予公民个人公益诉讼权。同时,在设立对提起公益诉讼的审查制度的同时,要设立原告胜诉后能够得到国家一定数额奖励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