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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呼吁:别让“技术先驱”成“技术先烈”

2006-08-31 10:49:20 SRC-197
   
 
 代表建议尽快立法保护商业秘密,以解技术创新后顾之忧

    当创新观念正在深入人心的时候,有一种行为却在对创新构成致命的威胁,这就是侵犯商业秘密,即非法使用那些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民建中央常委宋海代表认为,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明显上升趋势,特别是表现成“流动”、“跳槽”、“挖墙脚”等现象无法得到有效遏制,他建议国家尽快立法保护商业秘密。

    偷技术不算“偷”的观念盛行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通常手段隐蔽,一些企业虽然建立了保护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制度,但还是防不胜防。有的技术骨干和业务人员在流动过程中,把“装”在脑子里和记在自己笔记本、刻在电脑中的技术资料、经营信息等轻而易举地带走了,根本不在乎与原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条款。

    商业秘密的外泄往往给原单位带来重大损失,但是很多企业被侵权后,限于人力、精力难以调查取证,有的还担心司法审理周期太长容易发生二次泄密,因此面对侵犯商业秘密屡屡发生的事实,很多企业采取了忍气吞声的做法,连民事诉讼都不愿提起,更不用谈刑事诉讼。

    宋海代表认为,现在社会上“偷技术不算偷”的错误认识还普遍存在,不把侵犯商业秘密视为违法行为,相反还把跳槽成功者看作“能人”。这种社会观念促使了侵权者的胆大妄为,再后继者也更加无所顾忌地争相效仿,被侵权的企业就被迫从“技术先驱”变成了“技术先烈”。

    行政与司法介入严重不足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发生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后,被侵权人有三条法律救济途径:一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工商管理机关进行查处;二是依据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向法院对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三是依据刑法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再由检察院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

    宋海代表认为,由于我国引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历史不长,立法滞后、执法不严,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都没能充分认识到侵犯商业秘密的巨大社会危害性,现阶段国家行政和司法的介入严重不足,不能有效地遏制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

    他认为,侵犯商业秘密,不仅仅是侵犯了某个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自主创新精神的扼杀,必将严重阻碍经济可持续发展,国家要鼓励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营造和谐社会,必须加大保护商业秘密的执法力度。

    尽快制订商业秘密保护法

    据了解,我国在1997年刑法中新增了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鼓励企业对高新技术的开发和投入,维护商业道德标准,实现社会公正。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真正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却少得可怜,我个人认为这主要是由于中国没有商业秘密保护法。”宋海代表说。他认为,我国应该参照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和法律体系,结合我国实际尽快制订商业秘密保护法,使之与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有机地整合在一起,形成完整的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体系。

    此外,他建议说,国家应当在抓紧完善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的同时,要出重拳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不能只停留在以罚代刑的阶段,只有坚持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并重,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法行为,保护并促进自主创新型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报记者 陈晶晶

  编辑: 赵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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