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0日电(记者顾瑞珍)全国政协委员陈勋儒在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发言时提出,完善行政立法的程序控制,加强行政立法监督,推进行政立法机制改革,促进社会和谐。
“现代的社会关系主要依赖法律调整,和谐社会只能建立在法治基础上,只有通过建立一整套能够对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加以全面有效调整的法律法规,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安定有序。”陈勋儒说,行政立法的价值追求是否与和谐社会的内涵相吻合,决定着和谐社会构建的成功与否。
陈勋儒认为,虽然我国行政立法在改革开放以后发展很快,但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行政立法权限不清,部分行政法规和规章涉及的内容相互冲突;行政与立法混同,立法成为某些政府部门占有权力资源的方式和分配既得利益的手段;强势利益集团对行政立法可产生重要影响。负责起草行政法规、制定部门规章的主管部门,与部分管理对象如国有垄断性企业之间有比较密切的关系。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根源,在于缺乏对行政立法权的有效制约。
陈勋儒建议:要牢固树立“制约权力”的行政立法观念。立法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管理”,而是限制权力的滥用、规范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的权利。要强化程序正当原则,完善行政立法的程序控制,着力建立立法回避制度、立法公开制度、立法参与制度、立法经费预算和公开制度。凡与所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行政部门均不得参与该行政立法的起草工作。法规草案、立法文档实行公开,以提高立法的透明度。受行政立法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立法的全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对立法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同时要健全行政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对行政法规、规章的司法审查机制,加强行政立法监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