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讨论两院工作报告时,有政协委员提出对执法人员进行“高薪养廉”的观点。为了避免断章取义,权且当一回文抄公。该委员说,在加强队伍建设方面,思想建设是非常重要的,应该利用各种教育手段树立司法、执法人员正确的观念,培养他们良好的职业素质。但是,为了避免问题的发生 ,对于关键岗位的相关人员,在经济上的必要保障也是重要的。“高薪”和与之相应的严格监督机制,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够对“贪利忘义”的发生起到抑制作用的。
高薪养廉并不是个新话题,早几年该不该对公务员实行之,媒体着实讨论过一阵。虽然到最后也没有定论,但给人的印象无疑是:不可行。现在,把高薪养廉范围缩小到执法人员——公务员中的一个部分,性质一般无二。其实,古代类似想法和做法也差不了多少。
据我的有限阅读,高薪养廉之说应该始于明朝,那时叫“量增官俸”。那是宣宗朝知县孔有谅的主意,他看到官员“禄入过薄”,乃建议“户部勘实天下粮储,以岁支之余,量增官俸”;英宗朝的陈泰后来也上章乞“量增禄廪,俾足养廉”,但都没有被采纳,或者当时即认为并不可行吧。清朝则一度实行了“养廉银”、“养廉地”制度,前一个是说官吏于常俸之外,按职务等级每年另给银钱;后一个是说常俸之外,划给土地,以供收租。结果呢?清朝官吏之贪在历史上是出了名的,“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揭示得再形象不过。
这该是高薪养廉的理论与实践,在咱们中国的萌芽以及昙花一现了。高薪养不了廉,何况它与许多“问题的发生”也根本没有逻辑关联,何谈“避免”?众所周知,2005年最能引起社会极大关注的司法事件是佘祥林案等重大冤错案件。佘祥林,以及胥敬祥、黄亚权这几个带有悲剧色彩的名字,可以说为我国的司法进程涂抹了一层灰色。这些应该算是很严重的“问题”了吧?但是我们看到,这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并不是因为执法人员“贪利忘义”,而是因为他们欠缺起码的法治精神。就佘祥林案来说,有识之士早已总结出了三点教训:有罪推定、先定后审和非法取证。正是因此,人们透过这些冤案升华出的反思,不是在执法人员的利益做文章,防止他们因一点小便宜或贿赂而出问题,而更多的是聚集在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反思与检讨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工作报告中就表示:进一步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制定和完善刑事证据规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退一步说,即便高薪可以养廉,高薪也只是养廉的一个可能条件,而非必然条件。也就是说,高薪并不能必然带来官员的廉洁。或曰,高薪养廉在国外有许多成功的范例,但我想,至少它在目前不适合中国国情吧。因此,笔者更赞同范天佑委员对这一问题的观点:公检法部门的经费困难是一定要解决的,但是不应该采取给某些个人很多钱的方式,来期待他们维持司法公正。(潮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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