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收到各界意见1万多条;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首次听证会———个税法修订听证会,群众意见得到采纳。2005年,两部法律的制定过程备受关注,有媒体称之为我国民主立法的“新标杆”、“里程碑”。与此同时,各地人大也纷纷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公布法律草案的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2006年,立法民主还有望进一步推进。
立法机关向公众敞开大门,层级如此之高、范围如此之广,是一种进步。通过开门立法,立法过程透明、公开、公正,立法成为阳光下的事业。曾有一种观点认为,立法开听证会、论证会是“多余的”、是“走形式”。因为人大代表是人民选出来的,本身就代表人民的利益。法律的制定,只由人大代表参与就行了,无须再搞什么听证、论证。实践证明,这样难以充分征集民意、反映民情,反倒容易滋生诸如“部门立法”的弊端。开门立法,反映了立法观念的转变和突破。
立法是法治的重要环节。法治的基本涵义有二:制定良好的法律;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通过公开立法的程序,立法机关敞开大门,广泛听取各界意见,才能作出符合实际的决策。社会需要哪些法律,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立法机关开门纳言,可以选择出社会需要最迫切的立法项目,优先安排起草和审议。审议法律草案,通过大众传媒公布,可以引起群众广泛讨论。只有通过公开征求民意的立法程序,才能制定出体现人民意志的“良法”。
保障公民权利,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在现代法治社会,公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有权了解立法机关的所作所为。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立法机关,也有义务为公众提供有关立法活动的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只有在知情的基础上,公民才能有效地行使其他民主政治权利,才能有效地参与到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中来。同时,开门立法是法制教育的大课堂。通过公布法律草案、全民讨论,人民群众学习了法律知识,有利于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律权威。
开门立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在封建社会里,法律的起草、制定是秘密的,由小范围的小部分人决定。“宪令著于官府”、“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都应该以人民利益为最高标准。衡量法律的科学性的标准,归根结底是看它是否反映了最大多数人最大的最根本的利益。这样的法律完全应该发动全民参与讨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立法机关有这样的胸怀,这样的能力,这样的气魄,有信心通过最广泛的民主,制定出人民欢迎的、体现人民意志的、人民自觉遵守的法律。
立法依靠人民,立法为了人民。立法的大门向13亿人民敞开,保障了立法的民主性,也保障了立法的科学性。人民群众走进了民主立法的大门,13亿人民正在向依法治国的伟大目标阔步迈进。(裴智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