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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新农村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2006-08-31 10:49:25 SRC-537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赵阳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是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深刻把握,又是对历史经验的全面总结和升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与时俱进,顺应时代潮流,不断融入新的思想内涵,提出新的奋斗目标;同时,也必须尊重历史经验,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是我们实践中取得的一条基本经验。这作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已写入宪法。回顾改革的历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坚持最好的时期,往往也是农村经济发展最快、农村社会最稳定的时期。历史表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作为农村的基本政策,符合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它让农户获得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它符合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和我国国情,可以使农户根据市场、气候、环境和农作物生长情况及时做出决策,保证生产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农户自主安排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增加收入。正是由于这些客观规律和本质特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以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为前提,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从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入手,广泛调动农民积极性。“十一五”时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坚实基础的关键时期。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指导方针,扎扎实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当前,要以农民增收为核心,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将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重点由城市转向农村;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逐步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把更多的实惠带给农民。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然会遇到许多新问题。农村改革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要解决好新问题,必须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农民以发展生产力为根本出发点探索农村发展的新思路。通过组织创新、制度创新,激发农村的新活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制度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农民可以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社会发展有其内在的客观规律。如果违背客观规律,不顾现实国情,去做超越历史进程的事情,不但不会促进发展,反而会阻碍历史的进步。我国目前有13亿人口,其中9.4亿为农业人口,约2.5亿个农户单位,而耕地面积已经减少到18.4亿亩,户均耕地面积只有7亩多,全国人均耕地面积只有1.4亩多,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40%,更远远低于欧美国家的平均水平。所以,现阶段土地对于农民来说不仅是生产资料,更是基本生活保障。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过程中,尽管有2亿多农民工在城镇就业,但由于户籍、社保等制度不完善,目前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人并未真正融入到城镇体系中。

    因此,如果不能很好地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盲目套用规模经济原理,试图一蹴而就地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甚至假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名义大拆大建、大搞土地兼并,必然会导致大量农民失去土地。再加上国家财力所限,难以建立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就很可能使大量农民流离失所,产生“流民”问题,进而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了这一点。

    制度和法律的经济学分析告诉我们,如果动摇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石,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农民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必然会影响农民的经济行为,减少生产投入。长此以往,将势必影响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因此,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无论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还是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及社会稳定等方面来看都具有极其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当前最关键的是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和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农民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才能真正给农民“定心丸”,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其增加投入、发展生产,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坚实基础。

  编辑: 赵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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